开运钞车操作失误致三人死亡
今年2月12日,农历的大年初三,正当人们还沉浸在新春佳节气氛之中时,在射阳县临海镇境内发生了一起运钞车肇事的恶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一辆摩托车上3名驾乘人员死亡。近日,射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史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史俊系某保安服务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运钞车的驾驶员。去年9月份,史俊在非工作期间因酒后驾车,驾驶证被射阳交巡警部门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此后,史俊向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继续从事运钞车驾驶工作。
2013年2月12日傍晚,史俊驾驶运钞车搭载银行工作人员、押运员,到射阳县某银行的乡镇营业网点,收取当天的现金。返回途中,在该县临海镇农林服务中心海丰农资经营部门前路段,为超越前面的一辆面包车,史俊驾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此时,万安驾驶后载朱芹、朱祥的二轮摩托车正从相对方向驶来,因避让不及,摩托车迎面撞上运钞车,万安、朱芹、朱祥3人严重受伤。万安等三人被送到医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射阳交巡警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到,万安与朱芹系夫妻,朱祥系朱芹的侄子。当天,万安夫妻俩到朱芹的母亲家走亲戚,中午吃饭时万安喝了酒,交警部门从万安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达每百毫升154.69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史俊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判断、操作失误,万安饮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判断、操作不当,两人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经交警部门协调,史俊所在公司共计向3名死者近亲属赔偿了各项损失23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肇事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