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公安拖延刑事立案期限且不公开依据
本帖最后由 家乡的亲人 于 2015-5-11 16:13 编辑射阳公安拖延刑事立案期限且不公开依据
2015年4月26日上午,我向射阳县公安局快递(详单1066278542414)送达了控告射阳县洋马镇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黄彬,另外涉嫌私刻、伪造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公章,出具他具有农民身份的虚假证明的犯罪事实。4月29日上午,射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0515-82486186与我预约做笔录,我正在射阳办事,大约9:30左右,我和姐夫袁某(另一控告人)等来到射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我完成笔录签字后大约于上午11:30左右离开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截止5月11日,7个工作日也早过了,我于是致电射阳县经侦大队:“我的控告黄彬涉嫌私刻公章、伪造证明的犯罪,是否立案的决定你局是否已经寄出?”工作人员答复:“经济案件决定立案的日期较为特殊,最长审查期限是30天。”我问:“可以告诉经济案件不受7日的约束,采用30天期限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吗?”
黄某告知后,我搜索《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当即致电该工作人员:“该文件规定,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即一般情形,仍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我有以下几点异议:1、公诉人在5月7日案件中已经肯定有关村民签字的证明文件是伪造的,因此,我控告黄彬涉嫌私刻、伪造公章,实在谈不在重大、复杂,打个电话给药材村村委会,或传唤村委会负责人关于控告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由该村委会出具,及2009年4月27日的黄彬农民身份证明,是否为村委会出具,就一目了然了。2、如果认为该线索重大、复杂,未经射阳县公安局长批准,立案期限依法不可延长;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所以,你说最长可以30天的陈述本身,说明该案并未获知公安局长批准审限延长。否则你就会明确告诉我。3、如果立案审查部门申请延长,是在7日内申请延长的,还是7日后申请延长的?申请从7天延长到多少天,县公安局局长实际批准的延长天数是法定的最长期限,还是比7天略微延长了一些?4、无论公安局局长同意延长了多少天,我可不可以申请查阅、复制审查期限延长批准文件?”
黄某劝说我:“事情要一步步来,我们正抓紧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已在鉴定相关村委会公章的真伪。”我向他进一步提供线索:“在5月7日庭审中,黄彬声称药材专业合作社手续都是委托周祥东跑的,黄彬也可能仅仅是指使人,实际私刻公章的会不会是经办人周祥东,也需要查明;如果是周某,则该人应黄彬非法集资的需要,私刻或伪造公章或村委会证明文件,骗取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理应作为黄彬的共犯一并追究法律责任。”黄某表示会将新情况,及时向侦办人员反映。
搁下与黄某的通话,大约上午11时,我致电射阳县公安局82322311,咨询具体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延长的警务信息,是否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接线人员帮我转到射阳县公安局负责警务信息公开的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听我咨询警务信息公开事宜后,并不理睬我的诉求,让我打电话找督察科82486030。督察科的男性人员接电话后非常生气:“说这个属于业务范围,与督察科的工作职责无关,谁告诉你这个号码的?你应当找法律科。”我说是你局办公室告诉的,他说打错了。我说:“射阳县公安局办公室原来是忽悠我啊!”于是我转头又打82322311,又获得了一个电话0515-82486038,这个电话的工作人员依然说我要掌握的信息与他们没有关系。他让我打110。我说我在盐城,打110岂不是打到盐城了,何况我并不是报警。他才恍然大悟。没有办法,我再找82322311,又得了一个秘书科电话0515-82486050,我告诉情况后,他们仍然质问从哪里搞到他们的电话的,说这事跟他们没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即,药材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自称为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而村委会说相关证明的印章并非该村委会所盖, 因此,公章是假的,不是控告人道听途说,而是药材村委会这般说。射阳县公安局将“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的经验性判断,强化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实际是增加了群众控告刑事犯罪的门槛,为及时查处刑事犯罪人为设置障碍。为实施犯罪目的私刻或伪造公章,或者伪造村委会证明文件,造成人民财产特别巨大损失,有什么理由不追究该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呢?
实体正义应通过程序正义的保障实现。我完全相信经侦大队所称的印章鉴定正在抓紧进行,但这对于相关控告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完全是南辕北辙,其立案效率确实令人担扰。请问射阳县公安局:“你们传唤过周祥东了吗?如果周祥东说这个村委会公章是真的,那么,他就会告诉你这章是找谁盖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有什么难度?如果周祥东说是假的,那么你射阳县公安局忙得稀里糊涂搞什么鉴定?如果周祥东说该证明材料是某人盖好了章向他提供的,则公安机关再尾着线索核实即可,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只要依法说明理由,控告人也会理解。”
恳请射阳县公安局就该控告的立案审查期限如果延长,其延长的批准手续是否属于警务公开范围给出明确答复;该控告事项与尚未宣判的公诉黄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重大牵连,应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决定,确保对涉嫌犯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漏罪、不漏刑、不漏人。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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