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网编辑 发表于 2015-5-13 17:13:18

射场傍射阳法院惩李鬼

射阳大米在米市上享有较高声誉,射阳大米商标也是国内有名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日前,一场围绕射阳大米商标的侵权官司有了结果――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了射阳大米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据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大米协会负责人介绍,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于2005年4月注册,注册号是第3265993号,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商品上。2011年5月,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1月1日,射阳县大米协会工作人员在江桥批发市场发现个体工商户赵某在其经营的“赵家粮铺”中销售射场大米。由于“射场大米”字样与“射阳大米”字样非常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因此射阳县大米协会将赵某、射场大米的生产商滨海县以祝米厂以及江桥批发市场一起告上法庭。随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滨海县以祝米厂于2009年8月注册第5444659号射场商标,但其在实际使用中是将“射场”二字和大米、dami标识组合使用,使之浑然一体,形成一件新的商标――射场大米,这种组合使用方式已经改变第5444659号射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此外,射场大米商标中“场”字系繁体字“?”,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阳”字系繁体字“?”,“?”字与“?”字相似,且“射场大米”与“射阳大米”文字皆为红色。射阳大米在江苏、上海乃至全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滨海县与射阳县为江苏省盐城市下属的两个县级市,地域毗邻,被告滨海县以祝米厂不可能不知晓射阳大米集体商标的存在,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对该商标进行避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销售射场大米的行为侵犯了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专用权。但是,赵某作为大米的经销商,所负有的一般注意义务,并不足以使其认识到注册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赵某有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因此,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赵某应免予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江桥批发市场与被告赵某签订有进场经营合同,尽到一定审查义务,不存在为赵某提供侵权的便利条件,其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滨海县以祝米厂、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滨海县以祝米厂赔偿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6万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射场傍射阳法院惩李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