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网编辑 发表于 2015-5-26 15:17:30

男子讨薪不成反被判敲诈勒索 获国家赔偿8.6万

南都讯 向老板讨薪,老板反告其敲诈勒索,法院一审判罪名成立,二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这是上海商人叶平2009年到2012年期间在广西防城港市的遭遇。近日,叶平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86427.15元。
未签劳动合同遭遇欠薪
叶平1959年出生,长期从事建筑装修行业。他讲述,2005年春节后经朋友介绍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老板陈康明结识,其后被聘为该公司驻广西防城港东兴市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开发一个工程项目。“因为是朋友介绍,当时没意识到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只是口头约定年薪40万且提成利润的3%。”叶平说。
项目经营得很顺利,2007年完成所有报建手续开工,但叶平却与老板发生了矛盾。叶平称:“他眼看项目要赚钱了,就想把我踢开,退出就退出,但这三年间的工资总该给我的。”他随后持续向陈康明讨薪,但因为没签劳动合同,遭到多次推脱。叶平承认,讨薪期间曾给陈康明发过言辞激烈的短信,但他认为那是迫不得已之举。
签了结协议获70万收入
2008年12月31日,双方在东兴分公司签订《最终了结》。这份协议称:“叶平任上海佳美房东兴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包括管理东盟大道施工任务,工资社交费用垫付款等一些款项均在内,包括叶平(上海借款,陈晔,陈太的款项)一笔勾销,上海佳美东兴分公司,陈康明董事长应付叶平柒拾万元整,分二次付清:第一次,东兴,08年12月31日付叁拾伍万元整,第二次09年4月前叁拾伍万元整。在上海协调中,叶平有些对老板、老板娘不礼貌,叶平在这次协谈中表示歉意,并向老板说对不起。叶平与陈康明董事长以前的账全部结清。”
当日,叶平收到35万元。
讨余款反被告认定勒索
据案件卷宗,2009年3月20日,叶平打电话向陈康明索要余款35万元,陈康明当日向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报警,控告叶平敲诈勒索70万元。叶平随后被捕,2010年1月被提起公诉。
在东兴市法院一审时,叶平的辩护律师举出了叶平担任上海佳美房地产公司东兴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与东兴市建设局、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证据,以及双方签订的《最终了结》协议,证明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老板陈康明则称《最终了结》是在其被叶平困住且心脏病要发作时被迫所签。
东兴市法院最终认定,叶平与陈康明、上海佳美房地产公司东兴分公司虽然存在劳务和劳动关系,但双方对劳务费用和薪酬约定不明,叶平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讨薪,而是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远远超过其合理劳务费和薪酬的金钱,“应当认定被告人叶平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法院同时认定《最终了结》属陈康明被迫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叶平被判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被责令退赔陈康明经济损失35万元。
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
叶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据叶平的二审辩护律师刘家辉介绍,根据案卷材料,一审的辩护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叶平没有敲诈勒索,而东兴区法院认定有罪的核心点在于“双方对劳务费用和薪酬约定不明”。于是,二审时刘家辉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系统内找到一份“房地产行业经理人薪酬统计数据”的年鉴,证明叶平索要的工资合理合法。
2011年4月,广西防城港中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东兴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2月,东兴市检察院撤诉。


此后,叶平一直在申请国家赔偿。近日,他收到东兴市法院送发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指出:“本院一审对叶平作出有罪的判决,该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叶平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终,东兴市法院决定支付叶平“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4020.11元,支付叶平“精神损害抚慰金”22407.04元。
叶平称,能获得国家赔偿是幸运,但此事远未结束。“一方面我这些年因为此案名誉尽损,生意也做不成了,至今与妻子分居,我要再追责当初判我有罪的人;另一方面,2012年已经宣告我无罪,证明我索要剩余35万工资是合理的,但那笔钱我至今没拿到。”
叶平介绍,针对那笔35万元欠薪的另案官司一审二审都被判败诉,如今他正向广西省高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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