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的亲人 发表于 2015-5-28 07:56:03

射阳黄彬涉嫌伪造村委会公章再现新证据

射阳黄彬涉嫌伪造村委会公章再现新证据
      2015年4月26日上午,我向射阳县公安局送达了控告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黄彬,涉嫌私刻、伪造洋马镇药材村村委会行政章印的书面材料。5月18日下午,射阳县公安局经案大队910室工作人员向我展示了盐公物鉴(文)字42号《物证鉴定意见书》,因不准复制,我摘要记录了检材及样本编号、检验、鉴定意见,该文称:“检材、样本印文是盖印形成的,具备检验条件,本次检验按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印章印文检验方法》进行。送检《证明》中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委员会印文与样本一、样本二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委员会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的。”同时,我收到了射公(经)不立字3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我对该鉴定结论现场提出异议:“以现有的电脑扫描及印鉴复制技术,印文特征反映一致的鉴定发现,不能推理得出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的结论,而且该结论缺乏高度盖然性。通过电脑技术固定的印模可以快速雕刻出两个完全一模一样的印鉴,以现有的一枚印鉴为模板,经电脑扫描后可以复制出字体、大小、深浅完全相同的另一枚印鉴。”孙大队说:“你这是怀疑一切,只要有漏洞,推理不连接,你就不相信。”
      我笑道:“昨天下午,我已就合作社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贺东村开具的黄诚、陆万一等农民身份证明,向贺东村村委会提出信访请求。陆万一,众所周知是药材村村民,黄彬的弟弟更不是贺东村的。估计一个星期左右,我就能拿到那个农民身份证明上的公章也是假的的书面答复。你说药材村村委会的公章经鉴定是真实的,那么,跟着我将以贺东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继续控告。”
      孙大队说:“你这不是拿我们公安局的人玩吗?”我应道:“话不能这么说。同一印模复制的不同章印,特征总和也反映同一印章盖印特点,你们隐瞒向有关当事人的调查情况,孤立地以鉴定意见作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缺乏透明度与公正性。如果药材村村委会或其成员中有人违法加盖了公章,而不敢承认,并向我出具了假证明。我无从知道它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但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因此,要说为此玩弄公安机关,也只能说是这些村委会的人在玩你们。"
      我网络发表《射阳公安局不准复制鉴定文书系滥用职权》后,射阳县公安局依然不愿意向我公开相关调查笔录等文件,我于是跟踪5月17日提交贺东村村委会的信息需求。5月25日下午,我致电洋马镇贺东村村委会吴玉兵主任。“请问,关于一周前我请求对黄彬设立合作社需要在工商部门备案的黄诚等若干人为贺东村农民的《证明》上的公章,究竟是否你村加盖的问题,书面答复可以拿到了吗?”吴主任答道:“那个证明上的公章肯定不是我们村盖的,是假章;你过来我们就可以开书面证明给你。”由于射阳县公安局不公平地对待控告人,我5月26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我与姐夫来到了贺东村村委会找到了吴主任。吴主任开门见山地说:“黄彬用于工商登记的贺东村村委会证明上的公章,比贺东村真实的公章小一圈,而且字体相对瘦,经调查及比对,我们村委会没有在这个证明上盖过章。文字应怎么写?”
   我说:“你题目就写《情况说明》,起笔为:你于5月17日反映我贺东村村委会于2009年4月27日为黄彬设立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需要,开具虚假证明一事,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一、二。总之,根据你们认为的事实来写。”吴主任说:“就是出个证明,说明情况吧!不需要搞得多复杂。”跟着他向我交付了他书写的如下内容的证明材料:“兹:2009年4月27日贺东村未为药材专业合作社设立事宜,开具过黄诚等农户身份证明。你提供的射阳县工商局验印的证明文件上的贺东村公章明显与我村委会公章不一致。特此证明。射阳县洋马镇贺东村村民委员会,2015.5.26。”
      上午11点左右,我将该贺东村村委会的《证明》发至射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冯(融)队长,请求对我的控告犯罪所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核实,主动出击派人到新灶村村委会调查了解涉及该村相关证明上的公章的真伪。这样的目的,是希望公安机关不要依葫芦画瓢得出贺东村村委会公章经鉴定也是真的后,再被新灶村的假公章答复所困扰;当然也是为了撇清孙大队说我玩他们的嫌疑,让他们选择避免。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射阳黄彬涉嫌伪造村委会公章再现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