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的亲人 发表于 2015-6-6 06:11:51

射阳检察院公诉黄彬非法集资起诉状中有猫腻

本帖最后由 家乡的亲人 于 2015-6-6 06:12 编辑

射阳检察院公诉黄彬非法集资起诉状中有猫腻

      2015年6月3日上午,我从正当途径获得了射检诉刑诉【2015】24号《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射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怎么个清楚呢?该《起诉书》称:“ 2009年5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彬在担任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名义,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35户吸收存款人民币11248516.52元,目前尚有11086909.52元未兑付。其中,以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86户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865616元,尚有8733609元未兑付;以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9户吸收存款人民币2382900.52元,尚有2353300.52元未兑付。”毫无疑问,前述数据应是2015年2月12日前检察机关所掌握。
      我一眼看出吸收存款与未兑付之间的差额的幅度,让人匪夷所思。“吸收存款人民币11248516.52元,目前尚有11086909.52元未兑付”的表述本身,证明2015年2月12日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偿还11248516.52-11086909.52=161607元。已知春节前集中在2015年2月10日,犯罪嫌疑人黄彬亲属按10%的比例兑付,据村民代表沈加林介绍:“当时100万元没有用尽,还剩3万元左右。但有少些人因基于各种原因漏登债权或隐瞒部分债权的,并没有在该批领到这10%。”因此,射阳县检察院的《起诉状》上的未兑付部分的数据,是基于春节前公开兑付的10%未统计上报的前提下。
      《起诉书》第1页称:“本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审查查明:”补充侦查及重新审查的经过表明,“尚有11086909.52元未兑付”,应提早为2015年1月15日射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前的数据。
      射阳县检察院分别罗列了黄彬以不同合作社名义吸储的户数、存款额及未兑付金额。“以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存款人民币2382900.52元,尚有2353300.52元未兑付。”即在按10%兑付前,棉花专业合作社或黄彬及其亲属未向受害人兑付分文,或共兑付0元。“以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86户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865616元,尚有8733609元未兑付”,该句表明在按10%竞付前或1月15日前,药材合作社或黄彬及其亲属向受害人竞付了8865616-8733609=132007元。
      猫腻因此扑面而来!已兑付了132007元如果成立,那么还有161607-132007=29600元哪里去了?仔细浏览获得的《起诉书》的附表《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吸储明细表》,我发现序号36成华户存款20000元,兑付率为100%,另获得利息9600元,其中祁红艳、周正军各3600元,成华共2400元。查明这合计29600元的兑付时间,对于查明相关真相就显得格外重要。其一,射阳县检察院2015年2月12日起草《起诉状》时,棉花专业合作社的存单上的债务尚且一分钱没有还,因此,周正军的3600元利息支付,只能发生在2015年2月12日以后。考虑到检察机关引用射阳县公安局提供数据且未作改变的可能性,最低限度,该偿还行为发生于2015年1月15日之后。其二,周正军30000元存单号为NO0004653,存款于2014年7月3日。如果他于2014年7月3日换3万元条子时结得并领取了上年利息3600元,检察机关不可能将该日领取的3600元计作还款,否则所有受害人均应将取得甚至已被消费的利息或红利,用于抵扣存款本金的偿还。因此,这于2015年1月15日以后偿还的利息3600元,极可能是30000元存入日2014年7月3日以后的结息。其三,发现棉花专业合作社储户成华100%取得存款并结算得利息的证据后,笔者短信询问黄彬的二弟黄诚,他说成华是谁都不知道。显然表示了否认或不愿承认的意思。因而,成华及周正军等人的还款情况就实在有查明并不断澄清的必要。我没有理由不怀疑某个司法机关或个人通过影响力或者暗箱操作,不公正地对个别受害人的债权100%进行了清偿,而且照顾性地支付利息、红利。
      《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吸储明细表》,第286户陈祝林5000元(NO0003099)的下方,记载着吸储总额8868326元,该数据被扣除红利2710元,检察机关按8865616元计作吸储额。笔者又发现,药材村已兑付的132007元由兑付本金127000元、利息5007元相加构成。笔者无法理解,检察机关在存单确定数据中扣除红利计算被告黄彬非法吸储额的合适理由。假如某甲1万元存款到期,取回1200元红利,而将1万元续存,这个时候非法吸储额毫无疑问是10000元;而如果某甲取出1200元后与1万元合并以一张存单续存,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扣除1200元计算非法吸储额呢?红利只是1200元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在储户取得该1200元的所有权后,该款项与储户口袋中的其他款项没有任何差异。将存款金额中通过以往结息、红利方式增益的部分剔除,明明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
      储户获得红利与利息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射阳县检察机关为何在储蓄总额中只剔除红利,而不扣减利息所得呢?如果不扣减利息所得,则在计算药材专业合作社的吸收存款数量时扣减红利2710元,就明显不合情理。再进一步,统计的吸收存款额均基于存单上载明的存款量计算,排斥了12%的年息或红利的纳入,因此,将利息支付5007元,藏在132007元中充作非法吸储数额中的已兑付额,一方面是为犯罪的被告立牌坊,增数量,一方面广大受害人连老本30%尚不能取足,竟然有人还能取得利息或者红利,这落差实在太大。
      到底是怎么回事,还望射阳县检察院能正面、积极回应。你们写的诉状,至少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听得明白;编的数据,至少得摆上台面,穿不了帮。明显的漏洞,如何能继续藏藏掖掖?在由司法机关控制的赃款1018431元的额度内,有关司法机关对该赃款的流向,包括支付原因,实在有必要对广大受害人作出公开、合理的说明或澄清。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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