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法院将营业资格注销混淆为法人资格注销
射阳县法院将营业资格注销混淆为法人资格注销近日,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城中日用杂品商店经理刘敬贵同志向我展示了一份射阳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射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他说:“我们城中商店在上世纪90年代末前后营业执照被注销后,靠着合德镇朝阳镇56号房产的租赁收入维持职工的社会保险及生活费支出。谁料到,2013年11月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属于集体商业联合经济组织性质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射阳二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们城中商店出租自己的房屋的合同无效,还要求承租户王某芹及与之合作经营的江苏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限期迁让出该经营场所。我主张不是适格的被告,射阳县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并完全支持了射阳二杂公司的诉请。” 研读133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路文应当是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混同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了,即将执照注销作为法人资格绝对终止的旗杆了。(2013)射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下部载明:“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城中商店于1993年9月7日经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业,1998年9月30日经该局核准注销,住所地为朝阳街56号。工商登记资料反映城中商店为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原告第二日杂公司。” 查询有关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那么法人何时终止呢?《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那么,清算依法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呢?《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那么法人终止的截止点是什么时间?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是讲:清算过程中应停止经营,企业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清算,注销公司登记是公司终止即法人资格终止的标志。 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吊销的企业不负责清算,但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该规定表明营业执照被吊销,会导致两个后果,经营资格终止,或者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同时终止(即法人资格终止)。即,1、国家工商总局并未严明,经营资格丧失同时导致法人资格终止。2、依法清算也可以出现在经营资格终止之后;3、完成清算后办理注销公司登记时,企业法人终止。即,两者归一,法人终止存在两个前提,营业资格终止或实际停止经营、实施清算并依法形成清算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企业法人工商注销登记。 法经23号《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题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即,最高院明确依据《民法通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能得出营业执照被吊销即营业资格丧失后,在没有组织清算的情况下,法人资格终止的结论,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法经24号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即,1、企业法人经营资格丧失与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属于不同的法律事件,前者是后者成就的必要条件;2、营业资格丧失(含注销及吊销)不是不能继续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理由;3、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不能推论出该法人公章自此失效,否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就无从实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从中可以看出,其一,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属于营业资格注销的必要事项,而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则属于企业法人资格注销的必要事项,收缴公章是不准你再用这个名,告知开户行注销情况是断了你的户。其二,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必须提供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但本案原告以及射阳县工商局均明知该企业法人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未提交清算报告。刘敬贵告诉:“申请营业执照注销时,工商部门并没有收缴我单位的公章。” 原告法定代表人龚锦成到庭参加诉讼,提交城中商店原法定代表人徐学成以商店名义于与王某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013)射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法院认定:“2009年9月20日,徐学成(原城中商店法定代表人)代表城中商店与被告王某芹就坐落在县城朝阳街56号的房屋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书,约定每年租金7万元,期限从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30日。2012年10月11日,被告刘敬贵代表城中商店在该合同尾部签署以下内容,说明:继(续)签收取房租每年从9月20日开始,现房价柒万伍仟元正。续签叁年。2013-2016年10月30日,城中,刘敬贵,2012.10.11”,并加盖了城中商店的公章。刘敬贵辩称:“原告出示的该租赁合同证据表明:1、房屋租赁人是城中商店,不是我刘敬贵。2、我签署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城中商店并未进行清算,城中商店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应以城中商店为被告。” 最终,射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城中商店已于1998年9月30日被核准注销,法人资格消灭;刘敬贵作为被告适格;“被告刘敬贵与王某芹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因此判决“一、被告刘敬贵与王某芹于2012年10月11日就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56号房屋续签的租赁合同无效;二、王某芹、江苏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射阳朝阳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让出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56号的房屋。”被告被认定适格,是出现这种荒谬判决的一个根本原因。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但现实是鲜血淋漓的,不具有产权的人可以狂妄地叫嚣,让户主或承租人从户主的房子里滚出去,法院可以不顾常理,判决房产的租赁权应归属管理人而非产权人(关于射阳二杂公司不具有房屋管理人地位将另行撰文评论)。 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实在让人啼笑皆非。王某芹是生意人,出于经营场所的稳定性以及租金价格趁低时谈妥的考虑,超前与城中商店领导协商,人家在征求相关人员同意后就批准了,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完全正常。“原负责人徐学成将租赁合同按7万/年一签4年。换个角度看问题,假如我与王某芹也签订4年期租赁合同,保持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指责为恶意串通的租金价格7.5万元不变,但与王某芹约定原租赁合同的第4年租金价格约定失效,7.5万元租价从2012年11月起生效。如此,仅仅5000元悬殊,提前一年续签租赁合同的指责没有了,还外现为原合同一签4年,导致后期的租价偏离市场较大,因此主动找租客沟通,适当调整,为集体多争取5000元收益。我的形象就不仅无过而且有功。”刘敬贵苦笑道。 刘敬贵等被告对射阳县法院的胡裁乱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盐民终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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