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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欠债方因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实在拿不出现金的情况下,而讨要方则采用极端方式进行讨要,破坏对方的生产经营,这就构成犯罪了。今年5月26日,射阳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金坛人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处罚。
省内某房产公司因工程需要,因而与家住阜宁县城的金坛人钱某发生借贷关系。由于到了约定期限未能还清欠款,钱某在多次索要剩余借款未果的情况下,于去年5月16日中午12时许爬上该公司施工工地的第13号楼塔吊,以阻止工地施工的方式索要借款,直到次日下午5时许才从该塔吊上下来。后经相关部门评估,钱某的行为给对方工地造成直接损失11787.11元。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钱某出于个人目的,采取阻止工地施工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钱某在审理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上上述从轻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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