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吉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约 1200 吨。2014 年 7 月 1 日,国家出台新规,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大吉公司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新标准要求,环保执法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 900 多万元。由于大吉公司生活垃圾处理业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环保执法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
2018 年 1 月 17 日,自然之友以大吉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盐城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消除危险;大吉公司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至稳定达标排放期间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大吉公司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专家费。
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验收达标。2019 年 5 月 20 日,大吉公司全面停产,开始将涉案项目迁至新址,于同年 7 月 29 日完成调试投运。正常满负荷运行日处理生活垃圾 1400~1500 吨之间,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
经自然之友申请,受一审法院委托,南京环科所对大气污染量及其治理费用作出鉴定意见:在不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情况下,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大吉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环境损害量化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 5561511.93 元;大吉公司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造成了生态环境系统污染及损害,可选取植树造林作为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案。
2019 年 9 月,盐城中院一审判决: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 5561511.93 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大吉公司就其违法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大吉公司支付自然之友支出的补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共计 229097.50 元;驳回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