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滨海法院八滩法庭在烈士纪念日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占烈士墓地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烈士亲属返还侵占土地。
该案原告王某某的胞兄王兆军积极投身革命,于1942年3月参军,1947年1月在解放战争期间的“四平战役”中牺牲,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原三师八旅二十四团三营八连副连长。解放后,其父亲前往牺牲地将其部分尸骨、衣物接回家乡重新安葬。1983年,王兆军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2012年,民政部门为王兆军烈士立英名功德碑。2018年,县滨淮镇政府为王兆军烈士立烈士墓碑。
王兆军烈士先前安葬于案涉堆堤西侧的地块中,后因修建省道取土,该地块已被改造成鱼塘。2012年12月,由政府统一安置,滨淮镇河西村委会将王兆军烈士墓所在地的该段堆堤承包给原告夫妇植树和维护。后为弘扬革命先烈精神,河西村委会将该段堤堆交由原告无限期管理,免收承包金与其他费用。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近年来强行侵占上述堤堆,并种植农作物,原告曾多次报警及请村委会协调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合议庭多次前往涉案墓地周围进行调查,并到村委会核实情况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重点围绕被告杨某某目前种植的土地是否在原告与村委会协议约定的烈士墓地范围内,以及原告王某某与河西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对抗激烈。
法院审理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要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被告杨某某在原告王某某管理维护的烈士墓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农作物于法无据,被侵占的案涉堤堆依法应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到涉案堤堆上种植的农作物临近收获季节,故我院综合考虑认为可留有30天时间给与被告进行农作物的收割和土地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