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4年12月、2007年3月、2012年6月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罚款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园**号楼**室。被告人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被罚款5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被罚款500元。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同张某甲(在逃)等人合伙投资成立****娱乐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人代表,蔡某某任监事。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明知并放任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夜宴KTV内组织淫秽表演。经查,2017年10月初夜宴KTV开业至2018年7月15日被查获期间,张某乙长期组织张某丙、张某丁、印某某、曹某某、邵某某等20余名有偿陪侍人员多次在夜宴KTV的包厢内向客人提供半裸体舞、全裸体舞及色情游戏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明知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组织淫秽表演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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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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