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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城事] 刚刚明确!射阳所有学校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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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5 17: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射阳网编辑 于 2021-6-5 17:14 编辑

射阳县,隶属于江苏省盐城市。唐朝以前,射阳区域是茫茫沧海。南宋建炎二年(1128),黄河“夺泗入淮”后,带来大量泥沙,在海区淤积,海岸不断向东推移。射阳县境大部分为明代以后逐步成陆,1942 年4月,射阳建政。

射阳县位于中国大陆南北地理分界线的东部起点,地处中国和江苏沿海中心位置,相传因精卫填海而成陆,由后羿射日而得名。全县县域总面积7730平方公里,其中海域面积5130平方公里,是江苏海域面积最大的县份。
射阳是江苏空气质量最好的县份之一,拥有20万亩生态湿地,全县林木覆盖率达27.5%。已获得全国文明县城、国家级园林县城、国家级卫生县城、中国产业百强县、江苏省文明城市、全国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等称号。

      教育部6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指出,为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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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规定》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不得对学生在课间的出教室活动等

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专设“一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在各条款中分别规定学校具体职责以及工作要求。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为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将防治学生欺凌

防治校园性侵害纳入专项保护

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规定》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

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

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同时,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

建立教师入职查询制度

明确行为红线

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特点和需要,《规定》全面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实施的管理制度,包括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手机管理、网络管理、禁烟禁酒、教职工准入管理、聘用管理、教职工日常管理、校车管理、周边管理等具体制度,划清学校管理的制度框架与要求。

考虑到教职工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专门规定了教师行为管理要求:建立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以及实施其他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以把好入口关;做好日常监管,提出六项要求,明确行为红线;明确问责规则,对于教职工队伍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侵害学生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首问负责制

《规定》构建了完备的工作机制,包括家校沟通机制、首问负责制、帮扶救助机制等,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其中强调,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努力打造一支专门队伍,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

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

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

《规定》对教育部门提出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教育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此外,《规定》还明确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

《规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为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支持地方、学校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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