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对象
搬迁补偿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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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部门依法对被搬迁人实行补偿安置,具体包括:
1、被搬迁房屋价值补偿费
(1)住宅房屋的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含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取得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2)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
2010年7月1日前已将沿街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计算,取高值给予补偿:
①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营业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10%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五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营业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80%补偿;
②按住宅用房补偿金额的110%计算。
(3)非住宅用房的补偿
①办公用房
出让方式的办公用房:应按实进行市场价评估;
划拨方式的办公用房:按出让方式评估,土地出让金扣除办法参照营业用房,涉及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特殊情况,需扣除政府收益的数额由相关部门会办确定。
②工业用房
一是对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工业用地评估时应考虑基准地价期日的修正因素;
二是可采用房、地分开的评估方式,对房屋重置价的评估所考虑的利润和税费建议标准费率8%—12%。
③地大于房的土地价值补偿
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要点等按规范要求评估其市场价格;
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按估价日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成本计算(未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
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2、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规定评估确定。对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潢补偿及附属设施未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偿。非住宅房屋装饰装潢补偿及附属设施按实评估补偿。
3、搬迁补偿费
因搬迁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根据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10元/㎡。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两次计算,每户不低于5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一次性计算,特殊生产设备拆装另行评估。
4、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从搬迁之日起至住房交付之日的后3个月计算,暂定18个月。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根据房屋被搬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房屋被搬迁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搬迁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搬迁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被搬迁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搬迁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搬迁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补助
(1)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适当补助,具体为: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15%增加补助,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5%增加补助;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可按照应安置面积中,以安置价结算的面积600元/㎡、以优惠价结算的面积450元/㎡进行补助,两种方式任选其一,不可重复享受(以应享受的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2)搬迁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2、奖励
被搬迁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交房的,给予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搬迁人按照搬迁部门调查公告要求配合调查的,住宅每户奖励2000元;非住宅的单位或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
(2)签约拆除奖:在协议期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非住宅的单位或企业实行累进奖励,具体为500㎡以内的(含500㎡)奖励200元/㎡;500㎡至1000㎡(含1000㎡)的奖励100元/㎡;1000㎡以上的奖励50元/㎡。
(3)配合拆除奖:被搬迁户在签约协议后,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内外评估报告中所列的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被搬迁户如能积极主动断水、断电、交付拆除的,按该户合法建筑面积20元/㎡予以奖励,不足1000元的按每户1000元保底,超过5000元的按每户5000元封顶。如有私自拆除行为,则取消本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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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2、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房屋使用权由产权单位确认,按以下办法补偿:
(1)货币补偿:
①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重置成本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②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③房屋承租人虽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其余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承租人;
(2)如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货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原则上选择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仍由原房屋承租人居住,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如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协议约定,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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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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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搬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搬迁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原则为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认定的内容为房屋的权属、用途及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对未登记的建筑,房屋被搬迁人必须支持配合房屋搬迁工作,且能按期签约、搬家、交房的,根据房屋所建年代可按以下办法照顾处理:
1、对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2、对1986年版航测图到2007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2007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3㎡的,房屋补偿面积按143㎡计算。按上述办法认定的房屋补偿面积以外的建筑,按建筑成本予以补助,不作安置。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3㎡的,一律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3、对2007年版航测图至2010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2010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实测面积按参照合法面积60%补助和安置,最高不超过143㎡。
4、对既有2007版航测图存在的房屋,又有2007年至2010年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房屋面积认定之和不得超过143㎡。
5、对2007年版航测图形成前违规开发的小产权房,按市场价评估,但需扣除应承担的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
6、对2010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后形成的未登记建筑按建安价予以补助。
7、对未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抢占土地形成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如能配合搬迁并在协议期内签约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助。
8、对搬迁范围内1986年之后所建房屋,未能按期签约拆除的,不享受以上照顾,一律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9、对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后突击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补偿协议
其他问题
被搬迁人须保持旧房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