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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重要通知!事关校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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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3 0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12月10日
! D/ X6 F2 k0 ]& y: k( k& K
4 i$ A- x7 i' B
江苏省教育厅官网发布

# Z& d! m! T  a# O3 v0 ~6 n# q
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
+ i& ~2 I& ?; ?6 S, E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工作的通知
$ r' M4 e1 X: r. D' B

! o3 V/ t7 }, }, l5 @3 k
具体内容如下
" c2 Y# G! D+ n# _0 a. I8 T
↓↓↓
. J* V+ s$ Y0 t3 M+ U5 J

5 A' I. d5 `0 w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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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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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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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ICP在江苏备案)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都应纳入监管。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等要求,通过“双减”联席会议和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等机制,在2021年底前实现监管全覆盖。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实施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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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额监管。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后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凡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在监管专户中,培训机构不得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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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准监管。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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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监管。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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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所开课程的培训内容、开课时段、招生对象、招生简章等应通过教育部门审核。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H! L7 U  K$ s. k; z

9 q/ B1 c. V; H1 Z     2.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 o* T/ b0 R7 W5 W" e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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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0 T0 _' Y& y4 b  X4 _, K# u     4.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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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4 W4 n, l! i1 o& {' y    5.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本);% m. N$ C1 O( K& S. c7 Q
    6.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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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 _/ p$ u& }- x: {5 `
根据《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培训行业特点,各地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相关平台应具备机构上传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监管账户、培训合同范本及每门课程的名称、开课时间、任课教师、招生对象、招生规模、课时单价、课程总价等)、在线审核、在线选课、在线缴费、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学员查询信息、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平台建设可由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或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开展。
% w9 V, U+ V7 ^$ N2 p- e4 D6 W(一)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由教育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人行、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选定具备托管能力且有自主开发的资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实施监管。培训机构在托管银行开立监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协助管理监管专户,做好预付费代收拨付工作。
' ^! A! n0 U3 {0 d(二)建立信息交换渠道。托管银行应定期向教育部门通报监管专户收款情况、拨付进度和账户余额等信息。使用政府部门建设平台的,托管银行应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做好信息推送;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托管银行应向教育等部门开通查询权限,并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备查。6 P" I. u* S1 r  J$ s
在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用全额保证金模式进行过渡,即要求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 @8 r- h# M. m2 q% H三、完善工作机制
. _) P9 C" X  `( Z& r+ J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政策性强且涉及广大学员和培训机构的直接利益。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监管、引导、督查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预收费监管早落地、见实效。) |$ `! H4 b0 k4 g: j7 _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按设区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启动监管平台选建工作。各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大局稳定。0 g9 S9 J) ?0 w+ u
(二)强化协同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研判线索,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k9 l& m' z7 ^0 U
(三)完善配套机制。各地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学员卡、合同、缴费凭证等载明监管专户账户等信息,督促培训机构将所有课程纳入监管。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纳入监管的培训机构名单、课程、价格等内容,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托管银行和培训机构规范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为实施监管提供支撑。要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培训机构监管专户实行动态监测,制定风险定级标准,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加强预收费行为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培训机构主动接受监管,自觉规范运营。
- [. W6 p1 O* H4 K: U" C(四)做好督导考核。各地要压实县级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条线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导、巡察等作用,通过挂牌督办、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等方式,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要对相关部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监管缺失、群众反映强烈或产生较大舆情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将进行严肃问责。托管银行应当将协助预收费资金查询、托管、冻结等工作纳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银保监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K# R( s6 h0 }$ j5 W4 u(五)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 j% K. k  M: U; ?.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分类管理等规定,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
( \! p$ b5 P0 }# [; X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021年11月24日# f7 |" T+ f- g$ m: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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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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