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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广告公司老板因景观树遮挡广告牌连砍183棵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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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23: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中新网台州5月26日电 因为树枝遮挡住了广告牌,一广告公司老板将路边183棵景观树的树枝全部砍掉,只剩树干部分。5月26日,该老板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台州仙居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V/ ~' L. g3 @* w. Q' q" Z去年7月12日,很多人发现,仙居县主干道环城西路交叉口的一片景观树的树枝,一夜之间被齐头砍断,只剩下碗口粗的树干矗立在路边。
0 }* r/ \9 J2 i3 _3 e' f8 B经过一番调查,有关部门发现始作俑者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李某。2007年,李某租用南峰街道小南门村的土地,为自己的公司立了一块广告牌。两年后,小南门村将广告牌前的场地租给仙居县园林管理处用来栽种行道景观树。
: u( t! s* U- K  ^% C又过了几年,小树苗长成参天大树,树枝遮挡了李某树立的广告牌。于是,2014年7月12日至15日期间,在没有与园林管理处商议的情况下,李某便叫来3个亲朋好友,自行将广告牌附近的景观树树枝全部砍掉。9 e$ k5 \0 i) L0 E) s' i! S
事后,李某辩称是景观树挡住广告牌在先,自己只是进行排除妨碍,并没有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2 l; ]% m. s3 [, z$ `) J据统计,李某砍掉了樱花树、红玉兰、乐昌含笑三种共183棵景观树的树枝,经鉴定,损失价值折合人民币6115元。* H- j; Z$ y4 ^-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其赔偿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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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张鑫伟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D* ]  S& [% p: G2 `! m/ z为此,法官提醒,当自身或亲友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合法、理性的途径进行解决,切莫作出过激行为,如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惩处。  F5 D, \6 K. p0 u" C. n! @
(原标题:因景观树遮挡广告牌 广告公司老板连砍183棵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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