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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两男子伪造证件租车抵押套现 屡试不爽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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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5: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央广网厦门5月30日消息 为了挣“快钱”,暂住厦门的两名无业男子先后多次伪造证件,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套现,诈骗近150万元。然而屡试不爽终究逃不过“法网恢恢”,最近,这两名男子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2年和8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7 d+ d- d. q8 I9 L
被告人苏某和苏某昌都是福建永定人,案发时均20多岁。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苏某到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部丰田小轿车。同年8月3日,苏某伪造该车车主的身份证,到被害人陈某处,虚构自己系该车车主的事实,将车辆抵押给陈某并借款人民币3.5万元(扣除利息实际获得3.3万元)。
- m6 j) @1 [0 S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苏某到厦门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使用伪造的“苏羽”的身份证和驾驶证,通过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租赁该公司的奥迪小轿车1辆。次日,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苏某昌,使用后者照片伪造该车车主的身份证和行驶证,然后二人共同到被害人郭某处,苏某昌虚构自己系该车车主的事实,将车辆抵押给郭某并借款8万元(扣除利息实际获得7.6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72299元。0 l+ j# d6 A9 R  `; I$ P9 ~

5 v3 R. u  Q! y# x, P6 ]* _5 p8 u: v1 w+ \
就这样,两名被告先后作案7起,获利不菲。不过,2014年初,两人还是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f+ B$ D( b! s6 f! l6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苏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此外,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部分合同诈骗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最终,苏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苏某昌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此外,法院还要求两人退赔骗取被害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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