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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河南“干尸男童”仍未安葬 家属称无人沟通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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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09: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4月28日,一则名为《信阳救助站13岁小孩活活饿死,尸体成“干尸”》的帖子出现在网上,随后多家媒体转载和评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昨天,河南信阳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联合调查组公布了该市救助站13岁少年王志强死亡案件调查结果。整个事件过程中,信阳市救助站等多环节出问题,对民政、公安、医院等部门的18名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 |4 C8 m6 `2 O# l) Y" Q少年多器官衰竭而亡
( ~& @/ |' _5 T5 n% p4月28日,网曝13岁少年王志强在河南信阳救助站被“饿死”,尸体成“干尸”。
2 F3 C* _. c; b4 i. d, O- y& w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起少年死亡事件被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4月30日,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志强部分器官组织、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等进行法医学鉴定。, j" g% D' c! ]5 S. b7 s' \2 j
5月27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排除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因药物或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因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可能,认定王志强患重度营养不良(恶病质)伴褥疮形成,并合并多部位结核病变,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 ?) V6 A- k; \0 y
救助站没送医没发寻亲公告' T8 e1 X6 w! ?+ h4 r
据联合调查组调查,信阳市救助站接收王志强期间,在接收、托养、治疗等环节存在没有进行指纹采集、没有及时安排送医和发布寻亲公告等管理上的失职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救助站综合业务股股长蒋燕伟撤职处分、救助站工作人员龚志强记过处分、信阳市救助站站长李明撤职处分,给予信阳市民政局分管救助站工作的副局长胡海峰行政警告处分。
) Z$ p9 M2 [3 i2 E& v- g0 u派出所没及时采血通报警情- o% a* H5 Z- E: B
五星派出所和浉河区公安分局在接到刁秀反映其子失踪的报警后,信息采集录入不及时,也没有向辖区派出所通报警情等,工作上存在失职行为。给予浉河区公安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邓强行政记过处分、副所长杜松柏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浉河区公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四中队原指导员李明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浉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高峰行政警告处分。
& q4 ~/ o  q; O/ p& e' v7 |: v3 C老城派出所在接警并找到王志强后,没有对王志强进行采血和信息比对,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
1 z0 l3 q+ C" j5 q安排王志强在派出所滞留24小时,直接将王志强送往信阳市救助站,工作上存在失职行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老城派出所民警黄凤阳行政记过处分,老城派出所所长陈益书行政警告处分。
3 u( f# f) s9 ?/ S1 G110中心没有互通失踪者信息9 c, V. I0 N1 w4 I
信阳市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浉河区公安分局民警询问市区内有无失踪人员情况时,接警员在没有查寻处警记录的情况下,直接回答不知道,失踪人员信息没有互通共享,工作上存在失职行为,给予信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樊陶、马婧行政记过处分,主任陈功利行政警告处分,接警员王蕾予以辞退。给予信阳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常务副局长何祥松行政警告处分。& j9 K1 s( r/ A; Q: x# s

0 o  p0 ~7 g( k: D- U  @! U$ k/ f( ]7 e' W  w
此外,在王志强第二次入院时,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对王志强进行必要的病因检查和有效治疗,工作上存在失职行为,给予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彭振、吴波记过处分,急诊科主任刘斌警告处分。
$ V  f/ {7 ^# Y/ u' b8 V>>家属
/ V- U# q" Y3 j3 V2 {7 s  P- n9 ]称无人与家属沟通善后
5 G# y- @; y' a1 s7 b昨天下午,王志强的堂叔李先生对本报记者表示,直到目前,一直还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主动约见过家属,与他们见面沟通讨论赔偿和孩子的善后事宜。当天这起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通报,家人也是通过网络看到的,事前没有人和他们沟通。
( {- d  Z" ^. U8 K( p' H目前孩子尸体仍停放在解剖室没有安葬,家人希望与政府工作人员见面,能早点给孩子一个交代,后期再谈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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