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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曾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的贺宁,以借款为名向客户索要30万元用于买房。年收入过百万的他,有偿还能力却始终未还钱。得知被组织调查,贺宁又让客户出具虚假收据。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贺宁有期徒刑10年。# X4 @, K" O! r9 D+ ]! `) q
案情
6 P8 |- e$ h' [$ T: F! I" u- I. ]向客户借30万买房
' w5 _* i! |4 K% u% M贺宁现年52岁,大学文化,案发前是昆仑银行行长助理。西城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7月,贺宁在担任昆仑银行行长助理兼业务部总经理、贷审会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皓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某索要30万元。2013年10月13日,贺宁在没有实际还款的情况下,让方某出具了还款收据。2013年10月28日,贺宁被查获归案。赃款已退缴。
* A" r; d: S8 a$ }' B4 n( t! K一审判决列明的方某证言称,2011年,皓泰公司向昆仑银行申请贷款,因客观原因未能批下来。但是通过这笔业务,他认识了贺宁,双方并无过深交往。2012年,皓泰公司为修建克拉玛依到白碱滩公路,向昆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一亿元,这笔贷款批了下来。
; K' I* T! ^/ L! L, f2 U相关书证显示,在表决通过皓泰公司的贷款申请时,贺宁作为昆仑银行贷审会委员投了同意票。7 J8 N# x7 R+ f0 P) M; o
方某称,2012年夏天,贺宁给他打电话说要买房子,向他借款30万元,他为了公司日后发展和个人脸面就借了。2013年10月13日,贺宁用一个陌生号码给他打电话,让他也使用其他手机。双方相约见面后,贺宁说有人举报他,让方某出一张虚假收据,称贺宁2013年8月28日已还款30万元。“他说等风头过了再还钱,后来没有还。”
' q2 L+ B0 K5 ]9 L供述. t2 h3 I! t" A: P6 T! k2 d
年入百万不还欠款
3 ?# n' ~" d g, W, u据贺宁供述,他找方某借30万元是为了在上海购房。“我认为他是昆仑银行的客户,在业务上有求于我,所以会把钱借给我。”2013年10月13日,他听说组织要调查他,为避免出事,赶赴克拉玛依市约方某见面,让对方给写收据。他说自己以前提过还钱的事,但方某说不着急,等见面再说,“所以我主观上产生了变化,想这钱就用着。”
# c4 {, Y8 R, h* n+ E证据显示,贺宁并不缺买房钱,也有偿还能力。2010年至2013年间,贺宁的年收入为100万元以上;方某给他汇款前,他两张银行卡的余额就有30万余元;2013年3月2日,贺宁向妻子账户汇款80万元,用于投资证券交易;贺宁与妻子名下各有一处房产。
" ~9 a+ M& r+ k. t0 ^) ~) U西城法院认为,贺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贺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 H' G" c- J* N6 }2 O) r( P, ^判决
7 r- f) b# A! O因受贿终审判10年
' k* R+ B; b4 T& j8 I贺宁上诉,称其与方某是借款关系。他慌忙前往新疆让方某制作虚假收据,只是为了应付调查,想等风头过了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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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认为,贺宁作为昆仑银行高管,与客户方某之间并无深交,也无其他经济往来。在皓泰公司向昆仑银行申请贷款期间,向方某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无相关书面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当时,贺宁个人存款超过30万元,借款后其有偿还能力却不归还;得知被调查后,竟远赴新疆让方某出具虚假的收据,实际上仍未还款。7 l9 C4 T5 I: s+ d: V& ^9 ?2 N
对于上述借款,贺宁在庭前供述中亦承认,方某在业务上有求于他,所以会把钱借给他,其主观上产生变化,想这钱就用着。故贺宁的行为名为借款,实为以借为名索取财物。市二中院终审驳回贺宁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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