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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2014年8月,北大博士于某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指抄袭,被撤销博士学位,于某遂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她本人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7月17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 `9 T% U. t) p% e2 z @1 w于某诉称,《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该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行使撤销博士学位的权力,一定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而北京大学并未发现自己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北京大学适用《学位条例》撤销于某的博士学位,但《学位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另外,撤销学位的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
! v3 y3 p. o6 f( k+ ~& H; s第二,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该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原告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分别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该决定送达自己和正式生效前,北京大学便通过新华社和央视予以新闻报道,属于严重违法。
+ B9 ?9 J8 u1 D; r第三,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自己已于2013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发表前自己就已经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且涉案论文发表时,其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是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8 c7 p4 Z7 {8 u
事件回顾- z( {% E' k+ B!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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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9 D. q, I$ K" q; X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一则公告称,于某在该刊物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随后,北大介入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1月20日,于某向北大提出申诉。
) V, x2 p- U/ X+ { b; c! D: Y2 [3月17日,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某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
7 f5 I, R& I- e0 o6 b/ {3月18日,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5月22日,北京市教委在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中表示,不予支持于某的申诉请求。
6 F# j( h/ v0 Q' W# Y* @$ E7 v7 j' i(原标题:北大博士涉抄袭被撤学位 起诉北京大学获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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