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官涉嫌篡改笔录伪造相关证据业经质证事实 0 l6 N7 J* |5 h9 i0 i& S
2015年12月19日上午,我陪三舅爹爹张某到射阳县人民法院找审判长张玲玲申请复制(2015)射民初字第01187号民间借贷案件的谈话笔录等材料。我顺便问张法官:“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将3-4#粮库发包给顾某珊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我安排原告张某庭后即9月30日当天下午向你提交,我撰写的《关于135万借贷纠纷有关事实的补充说明》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该借贷纠纷涉及云翔粮库建设,该工程3-4#粮库承包人是顾某珊,而非刘洋。在另一标的额为92.4万元的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已出示过该2010年5月31日的《工程分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发包人是云翔公司,刘洋是发包人代表之一,承包人是顾某珊。可判决书第2页却描述:‘原告张锦芝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3、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云翔公司工程的发包人是刘洋。’原告在提交该承包合同证据时及之后,压根就没有提过刘洋是发包人,你是审判长,麻烦解释一下刘洋是发包人的主张出自何处?” 张玲玲解释:“在最初提交的起诉状上,原告称云翔公司其粮库建设由被告刘洋承建。”我当即反驳:“你这是在回避问题。第一,我在9月30日下午提交的《补充说明》上已说明‘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粮库由刘洋承建,为错误表述,当时诉状请别人代写,原告未认真细看即行按手印确认’;第二,在开庭时,我阅读起诉状也不曾表述过粮库工程由刘洋承建。这个起诉状不是我写的,你看看当庭我宣读的代理词第2页下端的表达: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表达为‘其粮库建设由被告刘洋承建’为审核差误所致。顾某珊获得工程任务是直接从云翔公司手中获得的,而刘洋作为发包方代表以云翔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这有承包合同为证。显然你明知原告不存在以承包合同证明刘洋是发包人的目的及叙述。” : T6 `5 h8 m% X) d
# D5 V$ U+ T6 X 张玲玲不吱声,我又继续道:“纵使起诉状上有笔误,但原告在开庭时的第一时间已经纠正说法,而且对纠正后的说法以承包合同为证。你怎么能信口编造原告用承包合同主张刘洋是发包人?另外,你怎么能将提交证据时的原告已阐明的错误表达,强加为庭后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而全然不顾《补充说明》上对证明目的的叙述?”张玲玲嘟哝了一句:“怎么回事,你们心里有数。”我与原告张某莫名其妙,不知她之所指。 12月21日上午,我研读该01187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蓦然发现“经质证,刘洋……对证据3认为其不是发包人,是承包人,后又转包给他人。”应答显然是针对子虚乌有的原告的刘洋是发包人观点,然后对该主张进行否定。原告感觉太冤枉了,法官张玲玲为了损害原告利益,精心设计了根本不存在的箭靶。 我转睛一想:“纵使相关法官瞒天过海,判决书上的质证意见,应当在案卷中的谈话笔录中有所体现,绝对不能凭空杜撰。刘洋在11月25日提交两份欠条时,张法官雷厉风行在11月底前就通知我三舅爹爹去复制欠条证据了。但我方早在9月30日时就提交的承包合同,怎么没在谈话笔录中发现呢?”我怀疑经法官隐匿了谈话笔录,于是让亲戚张某找张玲玲问询,张玲玲告知:“承包合同质证情况在11月25日与刘洋谈话笔录第2页下端有记录。与刘洋谈话只有11月25日的笔录。”审查该日笔录,在“审:刘洋,对原告庭后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发表意见?”的“说明”二字后,被人用黑笔插入了手写的“及承包合同”五个字。 12月23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来到射阳县人民法院张玲玲办公室,问:“这‘及承包合同’五个字明显不是刘洋所写,你能告诉是谁添加的吗?”张玲玲犹豫了一下,答道:“是我添加、书写的。”我说:“现在让我分析一下,该打印材料由书记员打印,该笔录痕迹证明,书记员直到将文稿校对打印出来时,未曾听到你要求刘洋对承包合同证据发表意见。如果听说,她不可能不记。纵使你说当时说的,她也肯定说她没听到,你信不信?”当时穿红衣服的书记员就站在我旁边,我侧目看着她,她不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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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一个肩膀宽阔、穿着褐色皮夹克的男同志走进来对我说:“什么事?有事好好说。我是这个庭的庭长。”我说:“那好,来了个评理的。庭长你看电脑上的笔录扫描件,张法官对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证据应当是遗漏了让被告刘洋质证,或者是故意设计了答非所问,以答设问,竟然在在原笔录上自行添加相关文字,伪造原告庭后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的迹象来忽悠原告。而且任意虚构原告出示该证据的证明作用。”张玲玲很无力地低叫:“经过质证的,不信可以叫刘洋来问。” 我驳斥道:“当事人与法官讲理,应以证据为准,该案已结案,你对相关证据业经依法质证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怎么可以事后补充调查达到充分性?你冷落原告提交的证据,其用心就是损害原告利益,让刘洋为你作证怎么能让原告信服?现有证据足以让原告对你的职业良知产生合理怀疑,不足以证明你无辜。”我对不知姓名的男庭长说:“首先,如果张玲玲当时确实说了‘及承包合同’五个字,但书记员听叉了,那么,张玲玲知道或应当知道修改笔录必须经谈话人捺指纹确认。该添加内容没有刘洋捺印,依据工作常识,不能对刘洋产生约束力。如果可以对刘洋产生约束力,那么,在原告的谈话笔录中,岂非张玲玲法官可以任意修改她的提问或增加问题数,实现让被谈话人所答文不对题,或者表现被谈话人回避发表质证意见的目的了?其次,张玲玲及庭长你等,谁能证明张法官添加的这几个字绝对发生在刘洋签字前,而不会是在刘洋离开后?纵使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也没有这种精准的鉴定能力。没有吧?书记员你也不说话。刘洋不是发包人的辩解,看不出是针对“情况说明及承包合同”发表质证意见的任何迹象。” 我转向张玲玲:“第三,对证据进行质证,最通常的模式,就是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你看看刘洋是怎么答的。你说向刘洋提交了说明材料,但我拟写的材料上并没主张刘洋是发包人,刘洋的所谓质证内容表明你出示的材料可能根本不是我写的材料。你问过刘洋承包合同复印件上的刘洋签字是他签的了么?你问过刘洋说将工程转包给顾某珊的合同是不是这份合同了吗?原告出具这个承包合同证明发包人是云翔公司,当然包含了顾某兵不是发包人的内容,顾建兵个人没有向刘洋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这个承包合同如果是真实的,就绝对证明了刘洋对张某承担还款责任,以顾某个人给足刘洋工程款为前提的所谓条件,根本不成立或者不存在。即,如果承包合同认定具有真实性,就会颠覆刘洋不负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张法官你说!该证据与本案的原告诉求怎么就没关联性了?” 庭长说:“你们对一审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解决。”我答道:“如果发现相关法官在办案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或偏袒一方,那是涉及枉法裁判或法官职业道德水平低劣的问题。这与走上诉程序无关。我对此明显存疑,就不能不深究。”离开法院后,张某问我:“如果张玲玲设局属实,那么,为什么需要设局回避对承包合同的质证呢?”我解释道:“对于承包合同,刘洋既不能说是假的,也不能说是真的。如果说是真的,那么,你主张云翔公司是发包人就应得到支持,刘洋是发包人代表即甲方代表的主张同样得到支持,相应就推出顾允珊的承包合同相对方不是刘洋,刘洋将工程转包给顾允珊的说法就被彻底打破了,刘洋向顾某珊支付工程款就成了履行云翔公司发包合同义务的职务行为。如此,则所谓的“顾建兵将钱给刘洋,刘洋再将钱给你”的刘洋附条件偿还借款,跟着也就不成立了。一审法院为了不判决刘洋及云翔公司对你的借款13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必须掩盖刘洋对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及不具有真实性的正面表述。在情理上,刘洋不可能或不至于说该承包合同是假的,他与顾允珊不存在另一份承包合同,而且顾允珊已在另一案件中向相关法官出示承包合同原件,证明刘洋是代表云翔公司与其签署承包合同。因此,01187号判决书中也断然不敢否定它的真实性。” 三舅爹爹用右手将额头一捶,恍然大悟般:“12月8日遇到张玲玲时,她对我说,如果不判决刘洋承担连带责任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如果判决他承担连带责任,他一定会上诉。我要想个办法怎样判决,让他不上诉。现在想来,她是向我暗示刘洋将不会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a$ _* x! }. _# G8 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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