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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射阳县洋马镇境内发生一起某药材专业合作社向周围群众非法集资导致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众所周知,黄彬不具有农民身份,那么,他的农民身份证明是什么组织出具的呢?笔者于是展开调查,发现提交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的加印机关,是射阳县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委员会,落款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1 `( B# M: ?#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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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姐夫袁某的家庭在专业合作社存入资金高达28万元,他获知非法吸储的始作俑者黄彬的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后,遂向所在的洋马镇药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对该证明文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解释。药材村村委会接到村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对黄彬的身份证明文件上加盖有药材村村委会的公章非常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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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g. G- @" T+ l9 R' y) l2 f( B0 h8 u 该村委会经过调查后,确认该证明文件绝非本村所出,于2014年7月26日书面答复袁某:“黄彬不是我村村民,户口不在我村;村委会在2009年4月27日未出具给黄彬书面证明。”次日补充答复:“黄彬在该专业合作社设立前后均非本村村民,本村没有任何人出具过该人户口迁入手续。……村委会从未出具过王生涛、黄彬等人是迁入本村的村民,他们与本村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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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分一枝,去年4月份,我交给父亲4万元让他再凑凑将住处装饰一下,父亲应诺到年底安排,说钱先存起来。只到黄彬出事,我才知晓糊涂的父亲于2014年5月6日将40000元现金存进了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这4万元含在父亲去年7月申报的9万元债权中——相当于我前脚将辛苦钱递给他,他后脚就迫不及待地为12%的年息上缴到黄彬那儿了。父亲无法面对这种乐极生悲的结局,于今年4月初将4万元债权的票据的所有权书面转让给我,让我自己设法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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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W" `/ g, {- {4 E, Y3 @+ |" o* E 2015年4月21日下午5点一刻左右,我致电射阳县洋马镇公安派出所,咨询涉及黄彬刑事案件的债权申报事宜,工作人员让我和我的父亲带身份证一起过来。4月23日上午9时,我和父亲及姐夫袁某一起来到洋马派出所,首先我和姐夫提交控告相关人员涉嫌私刻、伪造药材村委会公章的书面材料,警号为3*0016的人员答复:“张凯副所长的意见,请带证据原件向射阳县公安局经安大队提交,这里没权利接受。”我说,那我申报债权怎么办?他说:“这事你也找县公安局,派出所不负责债权登记。”也就是说,前天下午,他们是忽悠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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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t- }' z1 ?5 f+ y 2000年5月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明确:“各地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派出所、110报警服务台等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给予认真的接待,无条件接受,如实登记。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何谓无条件接受,就是不论证据是否充分,均应先行登记并接受材料,提供材料达不到立案条件时,应书面要求控告人补充材料。因此,我认为洋马镇公安派出所的做法,是故意刁难控告人,是逃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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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马镇政府负责政法的单伯良书记知晓情况后,让我再找派出所黄所长。黄所长浏览了我提交的控告文书及相关证据原件后说:“光有村委会书面证明原件还不行,你必须提供在射阳县工商局备案的黄彬农民身份证明原件,射阳县公安局才能对你和你亲属的控告进行刑事立案。”我立即不满起来:“我这里是信息公开获得的复印件,原件在工商局档案里,公安机关可以去调,文件不会飞上天。”黄所长口若悬河地说:“你是律师吧?哦,不是,那你可以请教律师就知道了。公安机关向射阳县工商局查阅档案原件,那是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的事。现在的问题是,刑事立案必须达到控告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你不提交不被你占有的档案原件,我们公安机关依法不能立案。”6 ~- U7 s+ b9 X9 |, R9 o: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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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Z- g& U/ C' }6 U- O; G 这都是什么歪道理?难不成,黄彬农民身份证明材料在射阳县工商局档案室保存,我非得将档案室大挪移到射阳县公安局接警室前,公安机关才肯对我等的控告行为受理?他显然是将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作为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了。《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不够立案标准的,也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我对黄所长说:“我只问你,你材料收,还是不收?如果你认为证据不足,请书面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如果认为依法应不予立案,请下达书面决定,依法说明理由。”黄所长依然兴高采烈地宣贯着他的政策:“非法集资案件已由射阳县经安大队侦查,并移交起诉。你的控告与非法集资案件有牵连,应当两案并一处处理。派出所不能另外立案侦查。”我立即纠正道:“公安派出所是射阳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接收材料后,应按内部程序向县公安局领导请示,或将控告事项向经安大队移交。纵使立案,立案通知书的公章也是县公安局,派出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我也从不认为公安派出所是刑事立案的责任主体。” 9 U+ c' t+ e- J% j& M6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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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7 m( j1 q; a6 K( K+ D1 E! x 最终,黄所长说服不了我,我也改变不了黄所长。黄所长仍坚持让我在几天内带上证据原件,向县公安局经安大队提交控告材料。我对黄所长抱怨:“公安机关应从方便群众控告的角度,服务群众,增强群众满意度。”黄所长说:“我们让你另外到射阳县公安局控告,就是为了方便你控告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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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警办案须知》第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以下简称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显然,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无条件接受、立即接受,至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则是制作《询问笔录》以后的程序。该《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初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事实是否存在; 2、报案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4、线索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受理程序是否合法。5、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立即进行初查。”即,线索即使不明,证据即使不足,公安机关未履行初查义务不得认为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够立案标准。第十二条规定:“认为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够立案标准,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受案材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即,即使侦查人员经初查认为不够立案标准,也无权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将个人认识口头告知控告人。6 A- Y9 U# E1 M3 @. e1 a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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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C' h0 t*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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