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家乡的亲人 于 2015-5-5 18:13 编辑 - B, ^6 r) C. n }; V
- f/ @7 X% y( ^射阳黄彬涉嫌非法集资罪将于5月7日开庭审理 6 M$ F( h' X* f4 b2 R# J
$ [+ U6 H/ Z( R- Q; X6 G* G/ _( i 2015年5月1日上午,笔者因事前往洋马镇东移街,有乡亲传播说:“听说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彬非法集资所涉的刑事犯罪已经过审判,好像是判的17年。”我听了倍感疑惑,道:“两天前我到射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控告黄彬涉嫌其他犯罪,工作人员答复时用的仍是涉嫌什么什么罪名,没说业经审判啊!如果涉及的是单项罪名,有期徒刑最长时间也只有15年,怎么可能判决17年呢?你听来的渠道很可能有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散播,打击受害人的意志。” ( c! L$ [ [3 u T# F3 b
5月5日下午,在工作岗位上学习,看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知识时,突然就联想到5月1日董某向我核实黄彬所涉犯罪有未公开审理并下达判决的问题,遂立即行动,致电射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0515-82486186。“请问,洋马镇的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的犯罪嫌疑人黄彬的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后,目前有未开庭审理,所涉罪名是什么,是不是已下达刑事判决书?我咨询的原因是因为在乡下有群众传言黄彬已被判决有罪,所以核实一下信息真伪。”接线人员答复:“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没有判下来,我也不清楚,建议你向射阳县检察院0515-82392011咨询。” , I( Q. z }; v P5 |
下午4:20,拨通0515-82392011,我说明情况后,接线人员答复:“对不起,你电话打错了,这里是纪委。你怎么知道我的电话?”我问:“请问是射阳县纪委吗?我咨询射阳县公安局对黄彬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没有公开审理及依法判决,他们也不清楚有关情况,所以提供了你们这个号码。”他又改口:“这里是纪检,纪检监察室,你打错了。”我说:“如果你是射阳县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室,那么你有义务告诉我,了解黄彬案件的公诉情况应向哪个部门咨询,并提供它的办公电话。”他生硬地说了一句:“你打错了!”啪的一声挂断了电话。 4 v6 Z8 L/ D( T ?; i2 w9 I
我立即回拨射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0515-82486186,核实他们刚才告诉我的电话号码及是否是射阳县检察院的电话。接线人员答复:“82392011这个电话是检察院的不错,是案件移送起诉中心的。 ” 我说:“作为这个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我想了解审理及判决情况,你们侦查机关不晓得,射阳检察又官架子十足,可怜老百姓被非法集资者害苦了也就罢了,司法机关怎么也这样对待群众咨询啊?我问的是,有没有审,有没有判,这总该不属于国家秘密吧! ” 该同志遂让我向负责该案审理的张庭长电话咨询,其手机号码尾号是5059。
/ p! {& [ ^- z( V 接通电话后,张庭长答复:“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确定在这个星期的星期四下午三点钟,在射阳县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我问:“我如果要列席受害人一方,是否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我想列席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也不需要任何人代表我,我只代表我及我的亲属。”张庭长说:“你带身份证来即可旁听。”我问:“4月29日我控告黄彬还涉嫌私刻、伪造村委会公章犯罪;法律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我对射阳县检察院公诉的罪名也有异议。请问,对于新控的未补充侦查、补充起诉的涉嫌犯罪,是否应一并审理?”张庭长说:“如果涉嫌其他犯罪,不影响该提起公诉案件的审理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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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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