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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文彬的辩护律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仲兆庶。现就江苏省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办案、炮制张文彬受贿18万元冤家错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控告。由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以案件系盐城市纪委交办、市检察院批捕为由,拒绝对辩护人提交的大量无罪证据予以认真核实。所以,辩护人不得不越过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直接向省纪委和检察院提起控告!控告人对所控告事实均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愿意积极配合省纪委和检察院对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办案事实立案调查!具体控告事实如下:
一、射阳县检察院经办人员孙芹拒绝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没有依法将辩护人两次提交的张文彬无罪证据附卷、一并移送射阳县法院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先后多次共20多天到射阳走访调查,获得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射阳县检察院指控张文彬受贿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控告人先后两次向射阳县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并且请求经办检察官认真听取控告人意见,反应案件中存在的许多重大问题。但是经办检察官孙芹,态度异常傲慢,并不愿意倾听辩护人意见。相反,在没有阅卷、不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驳回了控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请求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请。并口头声称,张文彬是市检察院批捕的,不起诉是不可能的!
现在,案件已经移送射阳县法院。辩护律师到法院递交辩护手续时,告知法官辩护律师提交了大量无罪证据,经办法官袁晓娥告诉控告人,检察院并没有随案移送辩护律师提交的无罪证据!
二、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通过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等违法手段,迫使张文彬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编造虚假受贿事实
根据张文彬本人的陈述,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的主要情形有:
1、连续疲劳讯问、不给休息。刚开始2-3天每日可以休息4-5个小时,以后每日只能休息2-3小时。每日最困乏的时候,即凌晨4-6点一定要接受问话,导致其极度困乏、疲惫,精神崩溃;
2、肉体折磨。长期坐椅导致腰间盘膨鼓疼痛难忍,哪怕想躺下休息十分钟,都被办案人员强行按下,不得不忍受剧烈的疼痛接受审讯;
3、长期便秘。大便无法拉下,不得不用手去扣大便;
4、饮食无法保障。每日只给一点点,吃的喝的都很少,特别饥饿和饥渴的时候,很难及时得到吃喝;
5、诱供。办案人员拿着香樟园、恒隆广场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书,授意其编造虚假的受贿时间、地点、原因等,反复多次,直到办案人员认为可以以假乱真、满意为止;
6、骗供。办案人员欺骗张文彬称,只要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了,就可以将其释放,即使将来到了法院,不管金额多少都可以判缓刑;
7、威胁。办案人员威胁称如果不配合办案人员,让办案人员好交代,说得过去,就不会结束对其双规,甚至将其送到大丰办案点,接受更残酷的折磨!
8、对于有利于张文彬的辩解不予记录。对于张文彬多次实事求是说没有受贿、一万元以上的受贿金额全部是虚假的辩解以及逢年过节的购物卡中大部分也是为了迎合办案人员所说的假话等内容,办案人员不予记录;
9、同步录音录像前威胁张文彬。张文彬在双规结束、首次在检察院办案点接受问话时,曾尝试想说出事实真相,但是再一次受到了办案人员秦晓东的威胁,因为恐惧不得不隐瞒事实真相,按照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反复训练的假话,去做笔录。
纪委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导致张文彬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极其渴望早日结束双规,不得不违背良心、一次又一次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虚构受贿事实,直到完全吻合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意图为止。这种心理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使其在进入看守所后,还长时间处于对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怀疑和恐惧之中,多次在办案人员问话时想说出事实真相又不敢,担心在检察院侦查阶段说出事实真相不安全,担心司法不公!直到其看了大量法律书籍后,才开始鼓足勇气,说出事实真相。张文彬所说是否属实,恳请省纪委和检察院调取张文彬在纪委双规期间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录音录像、全部笔录以及双规结束后至移送看守所前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和监控录音录像,审查核实并公之于众,真相自然大白!通过大量调查了解,控告人坚信张文彬所说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三、案件的起因,是由于多次被张文彬依法查处的商人施爱华的举报,无法排除系施爱华恶意报复陷害的合理怀疑
施爱华是射阳县有名的商人,在射阳县开发有多个楼盘,其中最有名的是恒隆广场!施爱华与原射阳县委书记徐超、原县长吴本辉、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田为友等关系密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12年11月9日,恒隆广场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开工典礼,书记徐超亲自剪彩、县长吴本辉亲自讲话!射阳县四套领导班子几乎悉数参加,规模庞大,媒体争相报道,盛况空前!此外,县政府还在县财政严重亏空、甚至有些政府部门还依靠银行贷款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给恒隆广场的开发商恒隆置业公司予以1717万元财政补贴,该款通过县财政支付到了县住建局账户!施爱华与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有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撑腰,施爱华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比如香樟园项目,从2010年4月至7月,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被住建局执法人员多次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但是施爱华置若罔闻!香樟园项目因为超建被住建局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再比如,2012年11月开始的恒隆广场项目,施爱华不仅无证施工,还大量更改规划、违法增加建筑面积和使用无资质商品混凝土!这些违法行为,由于张文彬顶住压力,坚持原则,依法予以处罚,致使施爱华开发的恒隆广场项目成本增加至少过千万!
施爱华由于涉嫌单位行贿犯罪,被判处缓刑。其被判处缓刑的重要原因,据说就是举报了张文彬!施爱华举报张文彬,可谓是一举两得,一是终于扳倒了张文彬,二是可以获得减刑!因此,结合上述事实,无法排除施爱华举报张文彬系出于恶意报复陷害的合理怀疑!
- 施爱华行贿张文彬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冲突,且施爱华犯单位行贿罪存在重大腐败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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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爱华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4)大刑初二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施爱华于2014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9月30日取保候审,10月10日被判刑。
根据射阳县检察院起诉证据卷三第36-40页、大丰市人民检察院闫德伟、高文峰于2014年4月22日即对施爱华进行了第三次讯问,施爱华供述称两次向张文彬行贿8万元!其供述发生在施爱华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刑事拘留前!但是《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并没有任何内容涉及施爱华向张文彬行贿的事实。因此,射阳县检察院指控施爱华向张文彬行贿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相冲突!
其次,如果射阳县检察院指控施爱华向张文彬行贿成立,分析(2014)大刑初二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施爱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将涉及重大司法腐败嫌疑,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施爱华具备三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施爱华行贿人数达到三人,不适用缓刑;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施爱华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违反规划法的规定,私自更改规划,违法增加建筑面积;
3、造成严重后果。大丰市检察院在起诉时,刻意隐瞒了施爱华行贿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是恒隆广场的处罚没有缴纳、地价没有补交;其次是刻意隐瞒了大量违法增加的面积,仅恒隆广场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远远超过3000平方米!据住建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一千万元!
结合施爱华的哥哥施爱东所称,施爱华出事后,家中也找了关系,施爱华被关押期间,不说不行,办案人员称:“除非找了王岐山,否则必须得说”,就是必须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说!很显然,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大丰市检察院为了帮助施爱华获得缓刑,刻意拖延对张文彬受贿案的立案调查,同时还企图瞒天过海,到目前为止,都不敢将施爱华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
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形象,坚决依法惩处假反腐、真腐败的司法腐败分子,控告人恳请省纪委和检察院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此外,社会上还有传言称,施爱华实际行贿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并非起诉的50万元。传言真假,控告人无从分辨。但是,控告人相信,只要省纪委和检察院坚决依法立案,深入调查,事实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如果是谣传,自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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