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3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天宁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自己的家中使用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中发布卖淫女的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并谈妥价码后,通知卖淫女和嫖客到约定地点进行以性交方式发生。 1. 2019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收到嫖客张某某要嫖娼的意愿后,积极联系卖淫女谷某某,并将张某某的位置定位发送给谷某某,后谷某某赶至本市武进区**城**幢**单元**室张某某的家中,和张某某以性交方式发生性交易,张某某付嫖资120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再将其中500元分给卖淫女谷某某。 2.2019年12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微信昵称为“范美人”的人(另案处理)要介绍卖淫女的信息后,积极联系卖淫女许某某,微信昵称为“范美人”的人将嫖客夏某某的位置定位发送给周某某,周某某再将位置发送给许某某,后许某某赶至本市经济开发区**酒店**号房间,和夏某某以性交方式发生性交易;夏某某付嫖资33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再将其中1700元分给许某某,将约定的路费200元转给微信昵称为“范美人”的人。
3.2019年12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嫖客张某某要嫖娼的意愿后,积极联系卖淫女许某某,并将张某某的位置告诉许某某,后许某某赶至本市武进区**城**幢**单元**室张某某的家中,和张某某以性交方式发生性交易,张某某付嫖资220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再将其中800元分给卖淫女许某某。 4. 2020年3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嫖客王某某要嫖娼的意愿后,积极联系卖淫女谷某某,并将其位置定位发送给王某某,后王某某赶至本市武进区**广场**座**号房间谷某某租住处,和卖淫女谷某某以性交方式发生性交易,并付嫖资800元;卖淫女谷某某再将其中400元分给周某某。 5.2020年3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收到微信昵称为“御姐归来.小钢炮”的人(另案处理)要介绍卖淫女的信息后,积极联系卖淫女许某某,并将其位置定位发送给该人,该人将位置发送给嫖客张某某,后张某某赶至本市新北区**饭店**号房间,和卖淫女许某某以性交方式发生性交易;并付嫖资3000元给许某某,许某某再将其中1400元分给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得款后,将其中800元分给微信昵称为“御姐归来.小钢炮”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图文来源: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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