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家乡的亲人 于 2015-5-9 16:54 编辑 ' _9 h. l* V; a9 S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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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缓刑绝不还债黄彬家属要挟司法 5 j; K/ g% b3 o8 p! J5 q
2015年5月9日上午,多位乡下群众向我致电,报告射阳县洋马镇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黄彬刑事案件庭外的最新消息。周某、张某、陈某、袁某均称:"黄彬的女儿黄珺珺与受害人沈某林、黎某明等人沟通,如果受害人能联名保父亲不判实刑,则判决生效后累计支付135万元。如果联名请求轻判但法院判决黄彬黄彬实刑的,则相关承诺全部作废,黄彬家属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7 J M; L# j3 M
我大惑不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怎么越来越强势,而所谓的受害人代表却步步后退了?2015年4月初,黄彬家属承诺同意保黄彬的,宣判前在年初已偿还10%的基础上再偿还10%,宣判缓刑后再付5%,后5%由黄彬女儿负责偿还。我因为在没有我父亲及姐夫的的书面或口头授权的前提下,有人假冒他们的签名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激起了我的愤怒,面决定介入该纠纷。2015年5月7日下午闭庭后,张法官与我沟通时,不知晓黄彬家属在4月初的承诺,直接问我:“如果宣判前黄彬家属同意付10%,并承诺宣判后再付10%,即总付30%,你是否同意其他受害人的意见请求法院对黄彬从轻发落?”我说:“其他受害人有表达他们自己思想及意见的自由,我不干涉他们的想法。要问我是什么态度,我只能说我要看黄彬及其亲属在宣判前是否存在积极还款的意愿及行动,再作决定,暂时不表态,也未必就从大流。”张法官报出的比例好歹比黄彬家属的原承诺有利,我心中还是有一些欣喜。
5 E" v$ F, b! s6 @; z; i- @ 上午9时左右,受害的乡邻向我发送来文件证明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一份是《关于黄彬案件庭外协议》,一份是《关于100万已由洋马法律服务所代管的证明》。《庭外协议》称:“经法院同意,受害群众与黄斌家属进行庭外调解,具体协议如下:一、甲方受害群众一致要求在征得谅解的基础上,请求法院对黄斌从轻判处缓刑。二、乙方已出资(已还10%)的除外,这次一次性出资130万元,补偿给群众,以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三、这次出资的130万元,其中100万元交给洋马律师事务所高林手中,由其保管,后由其出具证明给甲方代表,其余30万元等黄斌接到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兑现给群众。四、达成协议后,若黄斌判实刑,此款由高林将100万元现金给群众代表黎志明、沈加林、沈中仁(由群众代表负责兑现)。五、协议达成后,群众代表逐户收取支票,签好群众谅解书,交给法院。六、原经案大队已兑现给群众10%,未兑现的群众这次由黄斌家庭另外出资与30万元一并兑现,总计金额5万元。七、此协议达成,甲乙双方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后果自负。八、黄斌如果判缓刑,135万也已还清后,此协议以及复印件以及支票、借条等均作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搔扰黄斌家庭。”前述协议文本下方,有黄珺珺出具欠条“今欠到受害群众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整,如黄斌判实刑,此欠条作废。”受害人沈加林称:“该协议文本为黄彬女儿从广东传真送达的格式文本。”" ~& ]3 N" Z# T3 O$ w' f
上午10点半左右,受害人陈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坚决不同意所谓黄斌女儿的格式条款,征询我对协议内容的理解。我说:“首先声明,我的意见只能代表我父亲,希望不要影响你及其他乡亲的决断。我的认识是,1、协议载明的黄斌,姓名与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黄彬并不相符,而且怎么判定这个黄珺珺是黄彬的女儿?2、如果协议中乙方的签名确实是黄彬女儿所签,你如何知道她的签的姓名与她身份证信息相符:;或者签名为他人签或协议由他人假冒黄珺珺传真过来,有没有可能?3、如果大伙儿保黄彬了,法院也判黄彬缓刑了,但一个月内黄珺珺不付35万元怎么办?黄珺珺是干什么工作的,你们知道吗?她什么能耐能一筹百十万,如果她说以前给的钱都是借的,她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你们能有什么办法?但是黄彬却完全开脱了。4、这份协议深刻提示了黄彬及其家属要挟司法的内在动机,如果全体受害人100%请求法院判决黄彬缓刑,如果法院从轻处罚,将本可判三年的有期徒刑只判了一年,那么,齐心协力出具谅解书救助罪大恶极的黄彬的全体受害人依协议将得不到黄彬及其家属一分钱。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是象吃了一只绿头苍蝇一般,恨得要吐血?因此,相关舆论压力将全部压在射阳县人民法院头上,逼迫司法机关不判缓刑也得判缓刑,一切法律、正义及罪刑相适应原则都得撇开。” 我的二叔沈加林接过电话,他说:“我在黄彬处总共只存了20700元,我是怕黄彬判刑后不给钱,原来谈的15%,比例所以认同降到大约12%了。希望你能多做做其他受害人的工作。”我不仅笑起来:“今天上午我接的乡下来电,都是对方主动联系我的,我可并没有阻挠你做群众工作。即使我姐夫,我都声明我的看法只供参考,决策需谨慎,风险要自负。我想请教你几个问题:一、你知道格式协议中的乙方的家庭住所及身份证信息吗,知道她长什么样吗?如果不知道,届时对方换了手机号,你怎么负起对受害人负责兑现的自认任务?二、在4月初的黄彬家属承诺宣判前再付10%,5月7日闭庭后张法官希望宣判前再付10%,我能够同意,你们跑前跑后怎么变成判决前一分钱也拿不到了?三、无论什么比例,达成谅解条件后,债务人什么时候收回受害人掌握的存单?” 他说:“住在哪儿,及身份证信息对方没有提供。存单是要求达成协议后,出具体谅书的同时由受害人代表收集后交给法院。”我说:“签署协议的目的,就是约束双方履行义务,连人家住在哪儿都不晓得。如果对方不给钱也不挪家,你说有关受害人若告她,法院传票向哪儿送?35万元落实到我父亲身上,5%只有4500元,你说我父亲就是知道对方住所,会为4500元债务跑到被告所在地广东起诉吗?是不是连车马费都不够,你凭什么要求其他受害人相信?”他说:“你如果维权,万一不成功,不是自己下不了台吗?”我笑道:“我为亲属维权,就是输了,也证明我努力过。父亲九万债权12%不过10800元,实在要不到,我就送10800元给他,就当儿子送给长辈的赡养费。我有什么下不了台的!但是,黄彬的亲属极为明白地显露了法院若不判黄彬缓刑,受害人想一个子子也没有的意图。这如果是黄彬的授意,则说明黄彬至今没有悔意,如何能够轻判,还想缓刑?他是将犯罪作为要挟政府、要挟司法、要挟群众的筹码了。对于这个协议,我绝对不可能认可。”叔父依然苦口婆心地劝我,说已有大约80%的受害人同意保黄彬判处缓刑了。 稍后,陈某又打电话来。我问:“我二爹爹说,已有80%的受害人同意了,真的有这么多的人吗?”他说:“怎么可能,他要求其他受害人将支票交给他收缴起来交给法院。就凭他拿两张复印件,要求群众将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存单交给他,如果是你会同意吗?”我说:“如果是我,当然不同意,估计我姐夫纵使改念想黄彬判处缓刑,但也绝对不会没有任何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出面,就将28万存单交出去;就是将存单交给所谓的代表,相关接收人员也应向交付人开具接收张数及各张存单金额的证明。据我分析,由黎志明保管的100万的兑现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怀疑,总共235万达不到群众损失的22%,因为公诉人报告的数据是1124.8万元,但这个数据统计并不全面,协议本身就提示了春节前被公安机关遗漏统计的人没有拿到10%,早上,张某反映他的父亲跑了许多趟没有拿到10%;黄珺珺承诺补发5万元,与此对应,公安机关或公诉人极可能漏登了大约50万元的非法集资额。” 陈某说:“我总共约两万元光景,12%不过2400元,要我为这么些钱保黄彬,我做不到。不过非常奇怪,春节后根本看不到公安机关为广大受害人继续挽救损失的影子;现在的情形,完全采取了官方不闻不问,受害人你愿意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要挟,你就再拿个百分之十几,如果不愿意接受黄彬家属的要挟,那么一分要不到,也活该。”” 二O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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