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补贴啦
为认真贯彻落实“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要求,支持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为新市民群体住房消费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市财政设立新市民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对建制的新市民给予补贴,引导支持新市民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
新市民主要指:盐城市域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1、月缴存基数:根据收入自行申报,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且不高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缴存比例: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3、月缴存额: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个人缴存额+政府补贴额;个人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10%);政府补贴额=个人月缴存额×5%。补贴额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 4、政府补贴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委托,对照新市民月缴存情况和社会保险缴存状况按月核拨,于次月直接补贴至新市民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5、新市民自己缴存和政府补贴的资金归个人所有。新市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政府予以的补贴,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6、政府补贴政策有效期暂定3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一)提取:新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6、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二)贷款:新市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3、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 5、借款人(含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新市民自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贷款违约。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新市民仍存在欠缴行为的,按当期应还贷本息总额(不含罚息)的20%计收违约金。新市民拒不履行缴存义务或拒绝缴纳违约金,视为严重违约,管理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本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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