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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魏某驾车将段祺瑞执政府旧址大门鼓石、门枕石、门框等撞损,损坏物品均为国家级文物,管理方中国人民大学在修复过程中共花去15万余元。事后,人大将魏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中国人民大学的诉求,判保险公司赔偿102000元,魏某赔偿49679.08元。9 `6 ?, v% {5 z+ v a* K K
人大索修文物费) f4 N$ ^* B% H
原告中国人民大学诉称,2011年7月20日,东城区张自忠路3号门前,被告魏某驾驶小客车将原告老校区大门鼓石、门枕石、门框等撞损,并造成门口部分门轴折断。本次事故中损坏的物品属段祺瑞执政府旧址,是国家级文物,目前被中国人民大学老校区占用,人大清史研究所在内办公。原告对损坏的文物进行了修复,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151679.08元。( @3 O. w) K# }. v. l' r8 R
被告魏某辩称,所述物品的受损部位属实,但该受损部位在本次事故之前被他人撞损过,原告此次的维修费中包括了之前受损部位的维修费。一同被告的还有魏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城支公司),但其未出庭答辩。
; ^, [9 F7 @9 G% i2 \2 b被告对鉴定持异议
* j2 M' t" J" D+ c8 J" Q0 R法院审理查明,魏某驾驶小客车将大门东侧两组门鼓石、门枕石、东侧门扇门框撞损,并造成门口明间大门东扇上部门轴折断。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中损坏的物品为国家级文物。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门墩及两个石鼓损坏。; M8 o; p, c! T9 R( B1 s
2011年7月25日,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2011年7月20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大门被进院车辆撞击,造成部分损坏。经鉴定,此次被撞击部位位于大门明、次间,损坏部位分别为明间门墩及大门门轴、次间门墩及抱框。被告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举反证。
2 D! \' h' X, w司机赔4万余修复费
, F: u2 U! D+ E& H' a大门被撞后,中国人民大学支付设计费10858元、工程款140821.08元对文物进行修复设计和施工。被告虽对设计费及维修费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举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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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被告魏某所驾小客车在被告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含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 x$ r7 Y. J& _' O8 z$ F4 }
法院认为,被告魏某驾车将原告文物撞损,负事故全部责任,给中国人民大学造成的经济损失,魏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保东城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魏某进行赔偿。( ?4 |! F8 I a5 d: X
最终,法院判人保东城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人民大学102000元,被告魏某赔偿中国人民大学修复费49679.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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