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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盐城一骑行大妈只因这样做,失去了宝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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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08: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时
总是抱着这样的想法
“车会看见我”
“车会让着我”
正是因为这样的想法
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 R: _, A6 W# t& \# `' @" F" q/ k; [( u0 i  P9 T% v) z' N) V
事故情况

上午9点多,柏某骑着自行车在盐南珠溪路的机动车道内穿行,看到路口驶出一辆货车后便减速慢行,见货车没有继续向前行驶,柏某便从车头穿过,谁料货车驾驶人刘某压根没有看到车头前的柏某,直接起步左转弯驶向道路,将柏某连人带车卷入了车底并碾压了过去,致柏某当场死亡。直到路人叫喊后刘某才停下。

事故分析

➤刘某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并压交通标线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柏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确保安全,违反了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事故定责

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均有因果关系,且过错影响和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两人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这起事故之所以会发生
是因为很多人都忽略了
大型车辆致命的
盲区

+ V( x' G$ X  V) \$ e/ `

9 F  E" w, U' U& c% H
车辆盲区
驾驶人位于正常驾驶座位置,其视线被车体遮挡而不能直接观察到的那部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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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6 D3 l0 G0 R. b$ d/ z3 _
内轮差
车辆转弯时,前内轮转变半径与后内轮转变半径之差,这个地方是司机视线的盲区,也是“死亡地带”。车身越长,方向盘打得越多,形成的内轮差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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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 X3 v7 k' o: f$ G- V( |6 I4 ~
误入这一区域的行人、非机动车
极易遭到右后轮碾压: v9 V. E6 j& J) v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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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P. q$ |4 E- ?2 B
行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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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远离盲区。不要在货车两侧盲区并排前行,也不要紧跟在货车之后。
②注意内轮差。遇到正在转弯或准备转弯的大货车,尽量远离,等待其通过后再通行。
③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路口等候信号灯时不要越线停车
大型车辆驾驶人
①转弯前应及时减速,多观察周围情况,尽量与人行道保持安全距离;
②加装盲区摄像头或者凸面小圆镜,减少视觉盲区。

为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预防和减少“内轮差”事故的发生,盐城交警对路口进行创新优化,增设“右转弯危险区”警示标识。


4 c6 ^" B( ?* |! u# g0 C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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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7 C2 R, q3 R# [

* \. G) t" i9 r+ H
3 i  d( P+ Z1 ^; Q; C/ l* r- Y

设置右转弯危险警示区,可提醒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在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同时,要注意大型车辆右转内轮差的覆盖区域,避免自身受到“内轮差”的伤害;同时提醒右转大型车辆谨慎慢行,保障双方行车安全。

! Q3 C" H' H! h; j' m4 [# [

车辆盲区危险大
提高警惕保距离
路遇大车知避让
切莫盲目加自信
盐城交警强举措
守护安全平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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