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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母女拒绝安检骂警察18个小时 骂累后要求喝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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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0: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晚报讯 昨日,《奇葩母女拒不安检 接连攻击6民警》一文经深圳晚报刊发后,不少市民好奇,为何母女对民警如此暴力的情况下,民警还能保持如此克制。昨日,深晚记者采访多位民警,均表示在自己执法时都遇到过爆粗口的情况,甚至有些民警还遇到过打人的情况。
% `- C3 a6 _6 |2 J6 X现场
0 I3 m, F7 B9 @" K& ?7 r不配合安检又袭警又谩骂
5 q/ A2 x% V! ^& b+ f4 i5月7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在地铁执勤过程中,对不配合安检的女乘客范某进行教育询问时,遭到暴力抗法。随后,范某和母亲张某被带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办案民警又遭到其拳打脚踢,两人叫骂长达近18个小时,堪称“铁齿铜牙”。
! S4 Z" d& ^, x5 C0 k1 \) o“女乘客范某背着一个较大的挎包要进站,我们提出希望她进行安检,没想到她不仅拒绝安检,还对我们大声辱骂。”安检员赵梅经历了5月7日早上的那一幕。赵梅说,从5月4日开始,这名女乘客每天上午8点多来乘坐地铁,但是每次都拒绝过安检。“我们都是正常引导的,这么多乘客,只有她拒绝过安检,说我们在浪费她的时间。”
6 O) E, q; O7 `8 T0 ]民警
. c* {: V- y- p! d( |! T  l6 v范某骂累了不喝水要求喝雪碧9 J0 W' U0 ^- e; t
范某和其母亲行为如此恶劣,为何警方不对其使用警用约束器械呢?深圳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北站公交派出所副所长林金山介绍说,在地铁站,虽然范某与其母亲张某行为很暴力,但还在警方的可控范围之内,考虑到使用警用约束器械会激起两人更激烈的抵触情绪,所以只采用民警控制的方式。没想到两人在派出所还会做出如此暴力的事情。% v/ c: o6 w  ^+ C7 w1 F
“对于警械的使用有相关规定,未达到使用级别而使用警械是会被投诉的。”林金山说。
- P( U4 r' ?) {) T' i% w$ B8 w- u! B记者了解到,在龙华公交派出所,虽然范某和母亲行为非常恶劣,但警方一直非常克制,一直按正常办案程序走,并在中午时,为范某和其母亲打了盒饭,不过范某两人并不领情。“别说盒饭了,她们谩骂了将近18个小时,我们看她们累了,给她们倒了水,可是范某却称她只喝雪碧,我们一名民警找了半天才给她找来雪碧。”9 U5 g2 y. m( h. h
据办案民警介绍,范某为某猎头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为退休干部。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 b4 n, B8 G  f* l调查
. L' [) a8 B2 J9 a/ [0 o) _& m/ H7 O: \多数民警执法时遭遇过谩骂$ |! }& y. D6 `; L
近些年来,暴力抗法的事件越来越多。尤其是一线派出所民警、交警,经常遭遇暴力抗法,民警受伤并不罕见。
7 n0 I" a" H1 _  b3 H7 J8 l! u" D7 v2014年9月14日,福田交警大队林爱平在福田区园岭五街园中花园北边出口处理事故时,后方车辆不时鸣笛。林爱平在将鸣笛司机叫下车处理时,被对方一拳击倒。
# ?2 _7 x: X# F! i. p& J) L2014年9月18日,罗湖区发生了一起因查处电单车引起的严重暴力抗法事件,6名警务人员受伤。) h- o$ ~- ~6 V4 m9 Q) _
今年4月17日8时35分许,在福田保税区绒花路与凤凰道交界路口,两名电动车非法营运人员被执法交警拦下查处。因言语不和引起争执,其中一名非法营运男子和其父亲对执法交警大打出手,用车锁将民警头部打伤。受伤民警头部伤口深达1厘米。
. Y- i. }+ D0 n$ h深晚记者近期咨询了多位路面执法民警,都表示自己执勤时遭遇过谩骂。“骂人、拳打脚踢都遇到过”,口岸大队保税区中队执法民警尹科蕾表示。
0 H4 H, Z# P1 s% @' U! B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民警表示,如果只是简单骂上几句,一般民警都会“一笑而过”。“这种事情很平常,一般骂几句我们都苦笑一下过去了,要不然可能会引发更加严重的情况。”该民警表示,深圳警方整体素质都是比较高的,而且都小心避免出现暴力事件。“除非对方动手,我们才会按规定将其制服,但是不可以还手或事后报复。”5 ^) V5 k9 g) {- o' d% z) a: a
律师
# t# F9 G, e) w. {# z. Z& `关于“袭警罪”立法薄弱$ m1 i4 b7 X: e

% I! n$ _5 k' V. w: `; d: J
5 y$ r3 a  h2 }; x' `' M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岩冰表示,在我国,暴力袭警事件每年都有发生,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除了违法者目无法纪,深圳警方素质较高之外,主要在于立法层面的薄弱。! l) b. l/ b' q( _  T
在我国,“袭警”甚至并非是独立的法律词汇,而是放在概括的“妨害公务”的法律概念里进行立法。刑法也只是规定了妨害公务罪,而没有袭警罪之说。人民警察法虽然规定了不得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处罚也是比照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处理。正是因为立法薄弱,处罚较轻,加上警察使用警械的“门槛”比较高,导致对于袭警行为的制约力度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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