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昕水通报了江苏省巡回检查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情况,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徐少飞对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做简要介绍。其中,一起发生在射阳县的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 k% g+ G% l) \( F+ U9 D
/ }+ N9 n0 g9 O. c3 ~, G! o2 q! Z【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某利用担任射阳县公安局交警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先期调查处置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等4起案件中,接受说情打招呼、收受财物,对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3起危险驾驶案件故意搁置不予立案、对1起已经立案侦查的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伪造发动机气缸直径测量数据,意图包庇他人不受刑事追诉。另查明,2005年至2020年间,李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机动车号牌发放、车辆违法行为查处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推销白酒或索取财物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2万余元。 % D( P# v$ O9 A: k$ u: ~) Q1 ?. K
G/ X% `9 `: K- i( a n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危险驾驶积案清理活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的线索。射阳县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盐城市检察院。2020年8月18日,盐城市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形成调查与侦查合力;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配合,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稳妥处置积案28件。2021年5月8日,射阳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李某某服判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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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盐城检察机关发挥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作用,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积案清理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处李某某徇私枉法案,并监督相关案件得到依法处置。办案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程序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查受贿”与“查渎职”一体推进、相互促进,增强了打击力度和惩治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