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及的三起拒执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9929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与其妻顾某某离婚,将名下房产、车辆转移至女方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将其名下两辆车辆过户至儿媳朱某某名下以规避执行。我院查找财产线索后还发现其名下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为860万元。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我院依法移送公安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已正式立案侦查。 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将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分批次转移,规避执行,其行为亦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我院依法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我院向其工作单位发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奖金30万元。冻结账户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擅自将其工资账户变更为案外人曹某某账户领取工资,逃避法院执行。我院依法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F! T5 l! v& G& m2 y内容来源滨海县人民法院/ A/ t$ `9 t1 k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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