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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因琐事认为妻子不和自己生活,遂持铁棍殴打妻子致伤,6月2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 U0 v6 T9 I% Y+ x i; {* N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某,男,1967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曹步曹三创业园一路段,持铁棍殴打其妻子何某某致其右腿受伤遂逃离现场,在逃至在古镇镇利和广场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右小腿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获得何某某的谅解。# D& l4 N" @5 x$ }1 G5 v*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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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h2 |& N# ]6 `“我认为妻子不打算与我继续生活,想出走,非常生气,就从粤西老家家里拿了一根铁棍到中山去找妻子”,据被告人莫某某供述,他认为妻子不听话,“将她打了就会回到自己身边“。
& h# Z0 Q- V% y& Q) `0 {莫某某还供述称,为防止妻子认出自己,在行凶之前他还带上帽子和口罩,然后再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何某某则向法庭反映,莫某某脾气暴躁,在老家时对自己有家暴行为。- W( {& {6 W* E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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