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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女子为让儿子随母姓两度起诉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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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2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离婚后,夫妻一方有无权利更改孩子姓氏?花都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打算将儿子姓氏改随自己姓袁,前夫知道后愤怒不已,声称改姓就不帮孩子办理出生证。女方为此以儿子名义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孩子随母姓。昨日,记者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求。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期间她不再坚持要求孩子随母姓。受访法官指出,离异夫妻一方更改孩子姓氏需经对方同意,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9 c2 h6 F" F& }4 Z7 e- H" e
儿子改随母姓遭父拒绝
- e( N& P1 a" R/ M* y; M2010年11月,花都女子袁某与丈夫张某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生育了儿子童童(化名)。但孩子刚出生不久,袁某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决定离婚,其后在花都法院调解下,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约定童童由袁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而两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童童还没有来得及起名,也没有办理入户。: ~4 b' E2 U0 ~
离婚后,袁某一直抚养着童童,久而久之,袁某认为孩子理应也跟随自己姓袁,为此决定帮童童改姓。张某知道后愤怒不已,不同意孩子随母姓。后来,袁某帮童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张某的身份证,但张某却拒不提供,声称当初离婚时明明约定孩子随他姓张,现在袁某反悔要求孩子改姓袁,那他也不能提供身份证给袁某,但只要袁某同意孩子跟父姓,他就同意提供身份证,否则只能等到童童年满18岁时自己去解决。
0 v- B6 h  n8 Y' a2 A' R/ S无奈之下,袁某以童童的名义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童童随母亲姓袁,此外,还要求张某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办理童童的出生医学证明。
* }! X4 e) M5 f3 R7 }: x  |花都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属于其自身的民事自治权利,并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管理,姓名权应由本人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请求,并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予以登记确认,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童童改随母姓的诉求不予支持,为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A  Y4 L/ V+ P6 Q+ Y' U, b% I* ^& z
一审宣判后袁某不服,就以童童的名义提起上诉,认为更改姓名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这没有法律依据,童童有权选择姓袁。而且关于童童的姓氏问题,当初离婚时并没有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刚生完小孩还没出院就提出离婚。$ C& S- t2 L( Z7 f" W; |3 k
法院二审:
8 r" o4 W* o4 w3 t1 m  Z6 x* B: O男方有义务协助孩子办出生证+ }, S. N5 E6 u6 \: J
二审期间,袁某却提出不再坚持要求童童改随母姓,撤回对一审判决中有关孩子姓名权问题所提出的异议。/ J& O1 x. S*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在二审时自愿撤回更改童童姓氏的相关要求,这属于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应予准许。而张某有义务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协助办理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这是其作为童童父亲的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且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和自然状况、血缘关系的一种证明书,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和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同时,也是童童在以后的社会活动中,比如登记户籍、入学、升学、参军、就业和出国读书等必不可少的证明依据。7 U: |% I9 z6 l! e2 B
为此,张某拒不协助办理童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已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故要求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协助童童办理其出生医学证明。
6 T" I% {  s! y! r  K7 T! n法官说法:
0 [& e5 C0 D4 m4 a单方面改姓视为侵犯另一方权利
) [/ c8 |; b$ U: F( x
1 w( h0 S; O6 ~: b' S& v
! H. R' x; m7 l) q* z6 s: r+ c7 s1 T3 C" P离婚后,夫妻一方有没有权利更改孩子姓氏?受访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为此,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无权干涉。也就是说,在子女成年的情况下,是否更改其姓氏,由成年子女自主决定。
# Z' G' O/ [% S5 Q" V0 @0 |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法律规定其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更改姓氏要经过父母双方同意。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年幼子女的姓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应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的行为均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侵犯,除非一方死亡或其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否则擅自更改的一方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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