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网

查看: 6357|回复: 0

[社会万象] 大学生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刑9个月 收费2000元

[复制链接]

5351

主题

5362

帖子

1万

积分

网站编辑

Rank: 8Rank: 8

好评
87
金币
10893
激情
811
注册时间
2013-5-28

活跃会员突出贡献QQ一键登录绑定

发表于 2015-7-27 14: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一名在校男大学生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认识两名未成年女孩后,将她们介绍给嫖客卖淫,每次赚抽头钱。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介绍卖淫罪案,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k& x& h. E! r. X; P
去年,在山东某高校上学的24岁男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他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17周岁的女孩侯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卖淫共识。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王某将侯某介绍给嫖客寇某,收取寇某嫖资2000元。随后,寇某带侯某到历城区洪楼南路某酒店房间进行卖淫嫖娼。事后,王某付给侯某1000元,自己从中赚取中介费1000元。同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用同样方法,介绍14周岁的女孩李某在历下区某大厦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向寇某卖淫。王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 w$ ]3 B# Y/ ?3 O7 `

' u6 J4 l6 q; T- O: A& d* v# w- L) r4 N% P( o' l
近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在介绍卖淫的时候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其不具备投案的前提条件,因此,王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犯意不深,犯罪影响较小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介绍卖淫达两次,并且系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犯罪时,主观上根本不计后果,因此,辩护人的该观点不成立。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射阳网 ( 苏ICP备15007855号苏公安网安备 32092402000185号 )

GMT+8, 2024-12-22 22:49 , Processed in 0.026828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