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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徐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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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 ]1 Y% [. U1 _% Z8 x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超利用担任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书记、中共射阳县委书记、盐城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服务企业经营、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万余元。2 x1 l+ [$ J% ], f+ Z; c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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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X8 w8 d5 q, S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徐超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超到案后,退出了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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