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天金老店销售微型摄像机作虚假广告宣传
% B- I+ r8 S) Y0 W* U 2015年8月9日,我在淘宝网天金老店上看到一款微型摄像机(如下图),网页左侧写着“高清120度广角镜头红外夜视微型摄像机,右侧的高清高配8G的产品说明载明“高清微型摄像机超小隐形红外线夜视无线监控摄像头超小隐形录像机:迷你超小,没有之一,录像录音一体机,金属外壳,人体感应移动侦探功能,边充边录,无光夜视 1400W相素绝对高清,智能双模,可拍1080P 或720P模式下的视频,高品质原音保留。全国包邮。”从右侧的产品说明,我对该产品产生了可以利用无线网络传输视频信息的认识。再看下方的“宝贝详情”介绍品牌名称为亿特蓝,售后服务店铺三包,摄像机类型高清摄像机,附加功能夜摄功能等。并注明该产品型号是MD98s,该产品的外观图像上中间明显标注着无线网络标志,并说明可用作家庭监控录像,防贼防小偷。笔者同时搜索其他网店,发现该型号产品在家庭使用时,还可以在班上实时了解该摄像机在家中使用时的拍摄情况,感觉这个产品功能不错,于是决定下单购买。
9 p6 }+ C# u% A2 O% g3 S* `( F 8月10日下午我从工作单位值班室领取了该天金老店寄来的包裹,打开后观察摄像机外观及按钮及阅读配套的《6灯红外夜视摄像机说明书》 ,我看不到涉及该产品在家庭使用利用无线网络浏览的功能及介绍。我留意到在手产品摄像头一侧中间的图标不是无线vifi标志,而是照相机图标,遂怀疑淘宝网天金老店挂羊头卖狗肉,以彼物假冒此物谋取高额利润。2015-08-10 16:25:39我问店家:“这东西如果放在家里,在班上也可以看到家里的一举一动,摄像机正在充电还没有尝试拍摄,现在我是一头雾水啊,不知道怎么操作。”店家天金老店花香于16:47答复:“你买的不可以呀,不可以手机远程监控呀!”我立即省悟到我到手的货物,不是我下单时想要的。我遂将MD98S的截图(如下图)发给他:“你看看你的产品介绍,这个摄像机中有个无线网符号,但我现在到手的,与此不符。”花香店家说:你买的就是不可以wif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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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遂返回网页细辩,发现该店介绍同一型号产品同时使用了两种产品图片,网页左上角的产品照片中间是照相机标志,在文字说明中却介绍了无线功能,并明确有照相机标志的型号即是MD98S,网页下方的使用说明介绍:“支持循环录像:MD98S支持循环录像应用,当内存卡录满之后,会自动覆盖最先的录像,以保存新的录像文件。”再看该产品的宝贝配件,其中明明白白的产品形象是中间有无线wifi,我采购时认为168元价格对应的产品。8月12日上午我向店家发送截图并提出异议:“你看看(MD98S)特点一上面的图标与我收到的产品一致,特点二的图片却显示是无经图标,因此你们采取混淆产品功能的措施。”天金老店店主花香说:“没有呢,亲!”我说:“这就是证据,因此你们存在货物与实物不一致,以此物混同彼物的。” 我提出退货,天金老店不同意,建议我换货,我说如果换货,必须按广告宣传发送与样品一致有无线标识的产品。店家不同意,说带无线标志的要288元每件。 按他所说,中间带照相机图标的原价也是288元,只是现价促销为168元。我遂对道:“既然这两种不同图标的产品型号一致,原价一致,说明两种产品成本相当。你店理应按广告承诺支付符合要求的产品。”对方拒绝。8月14日即今天上午我再次与天金老店联系退款退货,花香仍然提出换货。我说除非换带无线标识的方可,并不得加价。店家拒绝更换为带手机远程监控的那种,除非我接受价格288元单件价格。 " Q9 n2 a/ }0 N" }6 R: H
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符。所以,出卖人对样品出具的说明,亦构成对标的物质量的担保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M; ^) D4 I7 O 综上所述:淘宝网天金老店在销售微型摄像机商品时,将两种明显功能明显有差别的商品以同一种型号标识,在消费者因满意广告中的某样品而下单后,该网站却以广告中另一种形象与消费者所购样品极为类似的商品替代。因此,天金老店在广告宣传中故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消费者所得非所需,应对消费者承担退货退费及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 ^0 \7 i9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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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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