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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工商局不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电子邮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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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0: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家乡的亲人 于 2015-9-18 10:25 编辑

                            亭湖区工商局不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电子邮箱违法             

       今天上午在班上,同一办公室对面桌上的老罗在编写企业史的过程中,向我咨询:“公司从1999年由盐城市路桥港航工程公司改制为现单位名称,但是,你看我从公司档案室复制来的1999年公司章程,这抬头写着讨论稿,该文稿中还有空白没有填写的地方,我怎么才能搞到公司章程的定稿?”我一看他出示的材料,就笑了:“1999年存档的公司章程就是我经手收集与归档的,这是股东大会上的讨论稿。股东大会后办理登记过程中提交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司章程并不曾收集到位。你收集的其他年份的公司章程也都是股东大会的即时记录,不能保证是依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过的记录,也不能保证与工商登记机关存档的一致。”
      我说:“这事好办。我正需要公司章程研究企业历史呢,我准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获得解决,取得后同时提供给你使用。”老罗说:“那就多多拜托了。”搜索网页没有发现亭湖区工商局公开接收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电子邮箱,跟着我打电话给亭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0515-88184315,对接线人员称:“我是亭湖区某企业股东,为了解公司章程定稿本内容及研究企业史需要,拟向你局申请公开公司改制以来不同时期的公司章程文本。麻烦你公开你局的息公开申请邮箱,以便我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你局送达相关申请。”李姓人员让我拨打0515-88184365解决,88184365告知他们是业务科室,不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告知88184315是局办公室电话。
      我再拨0515-88184315,李姓人员说:“你是企业,应找具体的业务科室,不应找办公室。”我反问:“你有没有搞清楚我的诉求是什么?我是要你公开亭湖区工商局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邮箱,我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企业,与你局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的存在及应主动公开,有什么关系?至于我以什么名义申请信息公开,这是在你提供邮箱的基础上,我发送电子邮件到达你提供的邮箱地址后的问题。”
      李某说:“你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制件。”我说:“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你凭什么质疑或排除我选定的申请方式?”李某说:“你采用电子邮件我们无法核实你的身份。”我说:“我会同时以附件送达我的身份证扫描件。”李某说:“核实你身份需要你提供身份证原件,电子邮件申请肯定不行。”我生气了:“你刚才还说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即你局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当面送身份证到你局机关核实。我要采用电子邮件,你却甩出纵使提供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也不能当面核实身份的理由,你这人还讲不讲理,是不是太过分了?”
      李某说:“对不起,我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我说:“你真的假的,我就不信你局办公室没有工作邮箱。《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你单位怎么可能既无提供送达的邮箱地址,也无用以发送政府信息复制件的邮箱地址?”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查询政府信息。”第十五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显然,亭湖区工商局不但未依法履行电子邮箱主动公开义务,而且在群众主动索取电子邮箱地址时还百般搪塞、刁难。李某非常无奈地说:“那么我提供办公室的QQ邮箱给你,记下2569383576。”上网一搜该QQ号,昵称为盐城亭湖工商,果然是局办公室的工作号。我迅速将填好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扫描件送达对方。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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