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首例民告官:射阳县教育局行政乱作为 民事起诉书 起诉人:时长江,男,身份证号:320924195510185314,现为射阳县新坍小学教员。 住址: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惠民路38号。电话:13024493873 被起诉人:江苏省射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蔚。电话:13851137109、13901419526 地址:射阳县合德镇德发路。 起诉请求: 请求法庭判处,被告射阳县教育局: 1.纠正我被减掉的两年工、教龄; 2.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两万元; 3.赔偿我的精神伤害费伍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1月底,射阳县新坍小学会计张勇通知我,我1995年至1997年寒暑假在盐城市大丰教师进修学校学习的时间,按规定应扣除2年工教龄。我们只是利用寒暑假期间学习的,总共只学了48天。并未脱产学习。1995年至1997年这两年,我一直在射阳县新坍镇新安小学教学。可是教育局今年却扣掉我两年工教龄。教育局应该是文明单位,应该崇尚法律,维护人权,怎么连工、教龄的含义都搞不懂呢。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实际工作年限。教龄,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数。一个没有离开工作岗位,而用寒暑假休息时间参加函授学习,取得学历。由民办老师转为公办教师,这难道有罪吗?没有罪,为什么要减去学习期间的工作的工教龄呢? 如此浅显易懂的道理,连三岁孩童都明白的,但教育局领导却硬执行上级似是而非的文件。我多次找教育局局长、书记、人事股长及其他单位领导,奔赴于射阳与大丰之间,他们都坚持执行文件精神。我认为处理问题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感到义愤填膺。我因此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现在遇事紧张抖个不停,吃饭喝茶、生活起居都有困难。 证据1:射阳县新坍中学,王志波、茆中仁和我同样性质的老师没减;(请法院调查); 证据2:射阳县特庸镇原小教会计刘金汉,和我同样性质的老师没减; 证据3;海河镇川彭小学和我同样性质的刘以贵,没有减。等。 综上所述,射阳县教育局在执行上级文件政策中,完全不公平。为什么目前只扣掉海通镇的顾婷老师。还要扣我的工教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实施)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请被告方,拿出阜宁师范九七民师建湖班射阳学员、射阳民师转正中学班等连续三年民师转正班所有老师扣工教龄的证据。 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实施)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六)明显不当的。 被告在执行行政行为中,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执行不公。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判处,被告射阳县教育局: 1.纠正我被减掉的两年工、教龄; 2.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两万元; 3.赔偿我的精神伤害费伍万元; 4.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射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时长江 2015年7月16日 注:本案已由射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将于2015年10月29日开庭。案号(2015)射民初字第01589号。案由:劳动争议 应到处所:第九法庭。审判员房义静。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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