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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赵志红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虽有坦白但不足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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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8: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 r( ]9 Q$ f4 l2 N
赵志红在二审公开宣判现场。新华社发
' F* x; s8 y) N# z1 j$ Q" m9 c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做出二审宣判,驳回赵志红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赵志红案将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而这一宣判也最终认定,赵志红为当年的“4·9案”真凶,已因此案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不是作案凶手。
% a0 R% s. \" q/ T认定呼格吉勒图非凶手
& w, G: O# Y: x) E# Y3 R: }; ]! R7 ^2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曾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志红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 Y$ Q# j4 w/ G( [7 t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上诉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G( d9 l2 c4 X! A5 K3 p: X
内蒙古高院认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
5 f/ G. y9 h/ p0 u+ W- G& k/ h8 G, J在赵志红被认定的这10起强奸、杀人案中,包括1996年4月9日发生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女厕内的一起案件,而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被认定为该案凶手被枪决。随着呼和浩特市中院及内蒙古高院的判决,已宣告呼格吉勒图不是该案凶手。
0 B% v& d/ V- `4 s8 R赵志红虽有坦白但不足轻判
2 L2 F' N$ y4 K; @8 ~' p8 D5 O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 v+ g  x% A4 ]1 U
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 }# ~* O+ p: T) Z; q链接
5 r. F1 k0 d# I0 y&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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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9 C7 m1 C" N2 r/ ^! a1 ~0 }; r9 K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案件将自动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而对于核准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死刑执行命令,一般由一审法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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