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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男子在处罚书上签名脏话被拘 交警:这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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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17: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k2 {5 `7 D1 z4 z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包某并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是签上了"操"。% m; p$ g3 [0 O& R7 g' i$ l. g
) _! @0 g0 b/ v) Z& @* I4 E0 u( Z
在另一联处罚决定书签名时,包某更是直接签上了"操你妈"。
' U9 v- s- b$ T9 k) o( w/ u+ F
, s& E7 o1 ]+ f8 r/ S1 Y当时包某因为在驾驶室悬挂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被处罚50元。
' c  w) R+ E0 b+ y. B+ x南都讯 记者贺达源 不作死就不会死。本来是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却因为公然侮辱民警摊上大事儿了。今天上午深圳传唤到案一名交通违法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操你妈",目前嫌疑人拟被行政拘留10天。3 b3 P+ w# m& e
深圳交警
: b1 m5 R& n8 y8 N+ `9 W这是公然侮辱,阻碍警察执法
& F( P. c7 f9 D. f5 }3月1日深圳交警部门在东部沿海高速葵涌收费站设卡查车时,嫌疑人包某因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视线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被处以罚款50元、记0分的处罚。5 ~* M, w/ d2 v2 o  h
而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包某并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而是签上了"操";在另一联处罚决定书签名时,包某更是直接签上了"操你妈"。办案民警表示,第二联是送达给他的,本来可以不用签名的,不签也视为送达,但他为了发泄情绪公然侮辱人民警察。1 |" S& Y3 D$ S8 v! v4 D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s, X% A, ~  V& [今日嫌疑人包某被传唤到案,深圳交警部门表示,这是交警办第一宗通过书写下流文字公然侮辱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构成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 _/ X2 c0 W- m1 Z6 n* W4 _+ o当事男子
/ s' ?4 |. c. `8 H0 M写脏话确实不对,但交警执法不合理) `8 d+ [, b. r! i0 i2 k3 g' G- S
今天下午在深圳交警侦查大队询问室南都记者见到了包某,他称自己签名时写脏话确实不对,但是他认为交警执法也不合理,他表示将保留自己诉诸法律的权利。"一开始因为吸烟被拦下,因为态度不好又说我车内违规挂东西,我就挂了一个小玩偶,并不会影响视线。"
# {+ a& j. T+ f& ]+ V& B对交警执法过程中可能有的瑕疵,他表示将保留自己诉诸法律的权利。$ v$ ]8 n; ]2 Q' J+ K
网友说$ t. L! ?, c3 P8 Q  O" a5 Z
写个操字就被拘?写个杀字如何办?* q" R0 W  H/ f, k+ [3 F. L
仅仅因为签个名不妥就被关进了拘留所10天,部分网友认为交警似乎有些矫枉过正
) a! g; l4 `$ M; _* S- K雨滺滺:因为挂小挂饰被罚,又因签名而被拘留?!这就被拘留了?1 V% o5 i* a& C: A; r
蚊子:写一个操字被拘留,写一个杀字如何办?难道还要以杀人未遂的罪名起诉他?”
4 ^2 d/ r3 i" ^% I: v) Q5 W北尖风:他侮辱的不是警察,他侮辱的是法律。" p. Q. u- P! ^
嫣然一笑:如此“操”字签名是骂人,但骂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至多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已。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但将其上纲上线,甚至动用法律手段,有些矫枉过正了?”
9 R* o% K8 Y4 ]- D爱上深圳无需理由:估计他妈这个姓,写习惯了就签了。真有这个姓。
! G  F) z' a8 D" O1 I@深圳交警在微博上则称:不对啊!这位同志,您应该姓包才对啊!怎么改名字了?还是签名写错了?麻烦先到@深圳交警侦查大队 冷静一下好吗!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法律!, [* w2 ~! k) B( A& e
“操”字风波9 Y% k6 L3 J  S" c9 X
深圳当年著名的“操”字案' b0 y" h' K; U9 O
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法院认为陈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 h3 O% g7 Y% Y, d深圳福田法院2008年11月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I! }7 p& {2 [. Z" m
8 b- x. l3 i3 j: B% r3 v7 R
8 l+ }8 j* s# z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M+ L: L1 E+ Z( g1 Z" g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W( v8 y6 q( V- ]" u! S# a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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