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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初中生被疑偷钱喊冤后跳楼 留字条"可杀不可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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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9: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被班主任怀疑偷钱,顺德一名初二学生在多次喊冤后,情绪激动地从3楼跳下致残。家长以校方处理失当、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缺乏德育经验为由,将校方告上法庭索赔。最终,顺德法院判决学生本人承担70%的损害后果,而由校方承担另外30%。
/ j& \- x3 \) ~6 p% v' P篮球赛期间曾逗留教室5 \  W4 ?- r- R* U1 s! W4 r
小明(文中均为化名)是顺德区容桂中学初二某班的学生,该班的班主任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王老师。2013年4月22日下午,小明因没有穿校服害怕被班主任批评,因此没有去观看自己班级的篮球赛。他自称是去了图书馆,在图书馆逗留一段时间后又回到教室看书。篮球赛结束后,有三个同学向班主任报告称现金被盗,共计300元,当时学校、班主任、同学都没有报警。
' H, w! {- Y7 }. m9 ?6 Q2 j' A小明回忆说,4月22日晚自习后,王老师把他叫到教师办公室谈话,当时教师办公室有其他老师在办公。“班主任说,因为我留在教室没去观看篮球赛,因此有偷钱的嫌疑。”面对老师的疑问,小明当场否认自己偷钱。
" S& r* |7 Q9 e0 S) l当晚的第一次谈话后,小明因受不了老师、同学的怀疑,写下一段反映自己因被怀疑而感到痛苦的文字。小明说,4月23日,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称,自己与另外一名同学小强在此次偷钱事件中的嫌疑最大。“班主任多次将我叫到教师办公室要求我老实交待偷钱的事实,还说星期五开家长会之前如果还查不出是谁偷钱,就要我和小强两人分担失窃的300元。”
+ h3 j: a% G0 n跳楼当晚被赶出办公室
6 h5 F( i% M- _2 ^3 I" T1 |4月24日晚自习后,班主任再次将小明和小强叫到教师办公室调查2天前的偷钱事件。“因为我始终不承认偷钱,班主任批评我不老实、顶嘴,就把我和小强赶出了办公室。”王老师让小明在办公室门口等着,同时让在场的同学冼某某看着小明。在门口等候的小明听见,班主任再次致电其父母。% s0 L0 s8 G* M  a
几分钟后,王老师还在与小明母亲通话时,冼某某冲进办公室说,“小明从三楼走廊跳下去了。”闻讯,王老师立即与同在办公室的另外两名老师下楼去查看情况,并打120救护车,将小明送至桂洲医院抢救。( B( b2 I2 R/ e7 C  u
小明跳楼后的2天,他的母亲到教室替他收拾物品,意外地在课桌抽屉里发现了此前小明写下的字条:“我没有偷过钱,一直只是在教室里看书,我以人格担保没有偷过一分钱,你可以打我、骂我,甚至杀了我也可以,但是绝对不可以污辱我偷钱,偷钱这种可耻的行为,打死我我也不会做,我问心无愧……”1 H$ O% d% q6 s. g6 H) q
索赔
  q: n2 w( }; T4 l" i0 e4 H  n" Z协商无果 家长起诉索赔32万
$ N8 c7 [% z# X2 Z3 R1 X4 Q( }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1月27日,小明一直在桂洲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8天,当中有7天在ICU病房中抢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小明腰椎爆裂性骨折评八级伤残;双下肢功能部分丧失分别评定为九级伤残;颅脑损伤评十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Q. a, T3 R  Y6 i' C9 W  ^! j6 }
其间,校方先行垫付了20 .8万元医药费帮助小明治疗。但就赔偿问题,小明的家长与校方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将校方起诉至顺德法院。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在防盗安保、突发事件处理、用人上存在重大过错。班主任王老师对于失窃事件没有及时报警和向学校汇报,且处理措施失当,有损小明人格尊严,缺乏德育经验,不了解青少年心理教育常识,存在重大过错。为维护小明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校方向小明支付赔偿金32万余元,并在报纸上公开澄清事实道歉。  w- [) R, g; x8 w1 l# l
回应
6 u9 ]& S2 `3 F. [7 @# p9 Z7 q校方:处理无不妥 老师符合资格
! e9 l7 M$ Z. y$ ~: x& L  E& b校方认为,发生失窃事件后,学校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没有报警,并无不妥。班主任王老师在4月24日当晚与小明谈话的内容,并不必然会导致小明跳楼受伤,小明受伤事件与班主任的谈话没有因果关系,小明要求校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7 D6 u+ B4 J6 R
对于家长质疑年轻的王老师的经验能力问题,校方介绍说,王老师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取得了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语文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完全符合初中教师的任职要求。校方又拿出了多年来的“容桂中学德育会议记录”,以证明校方经常开展班主任的素质教育,要求班主任以老带新、结对子。
: o- `! k( {) m法官判决
1 o* S$ s1 W1 Z- G* r! R. o$ E3 l老师处理失窃不当学生跳楼存在过错6 C9 U% v; O' A3 @2 _$ F
顺德法院法官分析案情后,对校方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了分析:结合走廊的防护栏杆的高度、校方提供的种种资料看来,校方在教学设施的硬件设计上、在对学生及教师的日常教育及管理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在教师选任录用上,均没有过错。2 p0 a2 h0 y" l- m  e* x  J" K
然而法官认为,在失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上,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初中生心智已逐渐成熟,有了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容易产生叛逆心理,对初中生的沟通和教育应采取适当的技巧与方法。”法官称,由小明事发前书写的纸条可以看出,班主任王某在班级发生失窃事件后,对小明的询问和谈话未能顾及学生的心理感受,方法失当,给小明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
) d9 I5 f$ W) A- ^7 P$ S* @, @法官认为,王老师在调查失窃事件时的不当方式方法是事件发生的诱因,在发现小明情绪激动时的错误处置方式也未能有效防范事件的发生,是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事件发生于王老师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依法应由其工作单位即容桂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p# ~$ z; ^/ q
$ |, ^% S& q2 X8 t/ ]) B
: s' ~* v. ]( Y* T  S( |3 E
关于校方在事件中的责任,法官认为:事发时小明已年满14周岁,心智逐渐成熟,具备相应的处事判断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明应当可以预见自己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但却主动追求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0 x5 c. D9 b' ^4 G7 y
综合原告小明、被告容桂中学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明自行承担70%的损害后果,由校方承担30%的损害后果;此外,容桂中学无需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 U4 K( ], l6 h0 \昨日记者获悉,尽管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但上诉至佛山中院后也同样被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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