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射阳第一冤案: 正直干部含冤陷囹圄 无良老板咬人立功全身退
本帖最后由 六月飞雪 于 2015-5-6 10:16 编辑致: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文彬的辩护律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仲兆庶。现就江苏省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办案、炮制张文彬受贿18万元冤家错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控告。由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以案件系盐城市纪委交办、市检察院批捕为由,拒绝对辩护人提交的大量无罪证据予以认真核实。所以,辩护人不得不越过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直接向省纪委和检察院提起控告!控告人对所控告事实均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愿意积极配合省纪委和检察院对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办案事实立案调查!具体控告事实如下: 一、射阳县检察院经办人员孙芹拒绝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没有依法将辩护人两次提交的张文彬无罪证据附卷、一并移送射阳县法院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先后多次共20多天到射阳走访调查,获得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射阳县检察院指控张文彬受贿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控告人先后两次向射阳县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并且请求经办检察官认真听取控告人意见,反应案件中存在的许多重大问题。但是经办检察官孙芹,态度异常傲慢,并不愿意倾听辩护人意见。相反,在没有阅卷、不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驳回了控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请求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申请。并口头声称,张文彬是市检察院批捕的,不起诉是不可能的!现在,案件已经移送射阳县法院。辩护律师到法院递交辩护手续时,告知法官辩护律师提交了大量无罪证据,经办法官袁晓娥告诉控告人,检察院并没有随案移送辩护律师提交的无罪证据! 二、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通过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等违法手段,迫使张文彬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编造虚假受贿事实 根据张文彬本人的陈述,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的主要情形有: 1、连续疲劳讯问、不给休息。刚开始2-3天每日可以休息4-5个小时,以后每日只能休息2-3小时。每日最困乏的时候,即凌晨4-6点一定要接受问话,导致其极度困乏、疲惫,精神崩溃; 2、肉体折磨。长期坐椅导致腰间盘膨鼓疼痛难忍,哪怕想躺下休息十分钟,都被办案人员强行按下,不得不忍受剧烈的疼痛接受审讯; 3、长期便秘。大便无法拉下,不得不用手去扣大便; 4、饮食无法保障。每日只给一点点,吃的喝的都很少,特别饥饿和饥渴的时候,很难及时得到吃喝; 5、诱供。办案人员拿着香樟园、恒隆广场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书,授意其编造虚假的受贿时间、地点、原因等,反复多次,直到办案人员认为可以以假乱真、满意为止; 6、骗供。办案人员欺骗张文彬称,只要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了,就可以将其释放,即使将来到了法院,不管金额多少都可以判缓刑; 7、威胁。办案人员威胁称如果不配合办案人员,让办案人员好交代,说得过去,就不会结束对其双规,甚至将其送到大丰办案点,接受更残酷的折磨! 8、对于有利于张文彬的辩解不予记录。对于张文彬多次实事求是说没有受贿、一万元以上的受贿金额全部是虚假的辩解以及逢年过节的购物卡中大部分也是为了迎合办案人员所说的假话等内容,办案人员不予记录; 9、同步录音录像前威胁张文彬。张文彬在双规结束、首次在检察院办案点接受问话时,曾尝试想说出事实真相,但是再一次受到了办案人员秦晓东的威胁,因为恐惧不得不隐瞒事实真相,按照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反复训练的假话,去做笔录。 纪委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导致张文彬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极其渴望早日结束双规,不得不违背良心、一次又一次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虚构受贿事实,直到完全吻合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意图为止。这种心理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使其在进入看守所后,还长时间处于对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怀疑和恐惧之中,多次在办案人员问话时想说出事实真相又不敢,担心在检察院侦查阶段说出事实真相不安全,担心司法不公!直到其看了大量法律书籍后,才开始鼓足勇气,说出事实真相。张文彬所说是否属实,恳请省纪委和检察院调取张文彬在纪委双规期间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录音录像、全部笔录以及双规结束后至移送看守所前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和监控录音录像,审查核实并公之于众,真相自然大白!通过大量调查了解,控告人坚信张文彬所说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三、案件的起因,是由于多次被张文彬依法查处的商人施爱华的举报,无法排除系施爱华恶意报复陷害的合理怀疑施爱华是射阳县有名的商人,在射阳县开发有多个楼盘,其中最有名的是恒隆广场!施爱华与原射阳县委书记徐超、原县长吴本辉、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田为友等关系密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12年11月9日,恒隆广场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开工典礼,书记徐超亲自剪彩、县长吴本辉亲自讲话!射阳县四套领导班子几乎悉数参加,规模庞大,媒体争相报道,盛况空前!此外,县政府还在县财政严重亏空、甚至有些政府部门还依靠银行贷款发放工资的情况下,给恒隆广场的开发商恒隆置业公司予以1717万元财政补贴,该款通过县财政支付到了县住建局账户!施爱华与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关系由此可见一斑!由于有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撑腰,施爱华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比如香樟园项目,从2010年4月至7月,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被住建局执法人员多次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但是施爱华置若罔闻!香樟园项目因为超建被住建局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再比如,2012年11月开始的恒隆广场项目,施爱华不仅无证施工,还大量更改规划、违法增加建筑面积和使用无资质商品混凝土!这些违法行为,由于张文彬顶住压力,坚持原则,依法予以处罚,致使施爱华开发的恒隆广场项目成本增加至少过千万!施爱华由于涉嫌单位行贿犯罪,被判处缓刑。其被判处缓刑的重要原因,据说就是举报了张文彬!施爱华举报张文彬,可谓是一举两得,一是终于扳倒了张文彬,二是可以获得减刑!因此,结合上述事实,无法排除施爱华举报张文彬系出于恶意报复陷害的合理怀疑!
[*]施爱华行贿张文彬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冲突,且施爱华犯单位行贿罪存在重大腐败嫌疑
施爱华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4)大刑初二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施爱华于2014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9月30日取保候审,10月10日被判刑。根据射阳县检察院起诉证据卷三第36-40页、大丰市人民检察院闫德伟、高文峰于2014年4月22日即对施爱华进行了第三次讯问,施爱华供述称两次向张文彬行贿8万元!其供述发生在施爱华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刑事拘留前!但是《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并没有任何内容涉及施爱华向张文彬行贿的事实。因此,射阳县检察院指控施爱华向张文彬行贿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相冲突!其次,如果射阳县检察院指控施爱华向张文彬行贿成立,分析(2014)大刑初二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施爱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将涉及重大司法腐败嫌疑,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施爱华具备三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施爱华行贿人数达到三人,不适用缓刑;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施爱华行贿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违反规划法的规定,私自更改规划,违法增加建筑面积;3、造成严重后果。大丰市检察院在起诉时,刻意隐瞒了施爱华行贿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是恒隆广场的处罚没有缴纳、地价没有补交;其次是刻意隐瞒了大量违法增加的面积,仅恒隆广场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远远超过3000平方米!据住建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一千万元!结合施爱华的哥哥施爱东所称,施爱华出事后,家中也找了关系,施爱华被关押期间,不说不行,办案人员称:“除非找了王岐山,否则必须得说”,就是必须按照办案人员的授意说!很显然,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大丰市检察院为了帮助施爱华获得缓刑,刻意拖延对张文彬受贿案的立案调查,同时还企图瞒天过海,到目前为止,都不敢将施爱华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形象,坚决依法惩处假反腐、真腐败的司法腐败分子,控告人恳请省纪委和检察院对此予以立案调查!此外,社会上还有传言称,施爱华实际行贿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并非起诉的50万元。传言真假,控告人无从分辨。但是,控告人相信,只要省纪委和检察院坚决依法立案,深入调查,事实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如果是谣传,自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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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张文彬受贿1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随处可见,行贿行为违背常理之处,比比皆是,稍有良知的人一看便知是冤家错案
(一)所有九笔行贿款项的资金来源没有证据予以印证。
比如施爱华称,其行贿款项用的是备用金,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三羊置业公司和恒隆置业公司存在备用金制度,相反,经控告人调查了解,两公司根本没有备用金制度;再比如,耿其武称,其行贿款项来源于公司的接待费,并且已经报销,但是没有相应凭证。
(二)行贿时间不清,没有证据相互印证。
四个人九笔行贿时间,都是含糊其辞的某年某月左右,如此雷同,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射阳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授意!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行贿人在所说的时间确实与张文彬就涉案事项有过接触。
(三)行贿地点没有证据予以印证!
行贿地点中有8笔完全相同,全部是在张文彬的办公室!四个人的8次行贿地点都能不约而同,让人称奇!可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行贿人在那段时间曾经去过张文彬的办公室见过张文彬!
(四)行贿证言多次反复、冲突,没有相互证据予以印证!
本案刘于军、成海丰和耿其武的行贿证言,对于金额的描述,存在多次完全不同的表述,从2000、3000、5000、10000、20000等等多种不同的表述;而作为最早举报人的施爱华,其对金额和送礼细节的表述,也存在诸如1.5万和1.2万前后矛盾的多种矛盾情形等。
(五)四个人九笔行贿,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对行贿均不知晓,违背常理!
四个行贿人员均不是公司的大股东、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奇怪的是,他们为了单位目的去行贿,竟然单位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不知情!
(六)行贿人为单位办事,事情办完后多年没有报账,违背常理
本案中,施爱华是第一个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时间在2014年4月份。张文彬则是在2014年10月才被双规。而本案行贿行为的发生最早在2009年,最晚在2014年春节前!极不正常的是,竟然没有一笔行贿款于事发前在单位进行了报销!卷宗没有任何一笔行贿款的报销凭证!
(七)行贿均是在单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没有利益需求、不具备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去送礼,违背常理,更离奇的是,施爱华行贿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企业亏本!
行贿最简单的一个道理,就是利益驱使,行贿人有利可图。本案与张文彬有关的9笔18万行贿,竟然都发生在行贿人没有任何利益驱使、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违背常理。比如说施爱华为香樟园和恒隆广场补办施工许可证。两个项目均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长达几个月,期间还因为水泥资质、违法建设等问题被查处,公司因此不得不增加成本支出千万元,施爱华没有因此去给张文彬行贿;相反,在具备了申办施工许可证条件、1-3个工作日就可以领证的情况下,施爱华竟然去给张文彬送礼,目的就是为了略微快一点点!更为离奇的是,施爱华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利,而实际行为的结果竟然为了让自己开设的公司亏损!住建局拖欠恒隆公司1000万,而恒隆公司应当缴纳的保证金只有870万,施爱华竟然为了自己的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债权去抵扣870万保证金去送4万元的礼!
再比如,刘于军的一笔2万元,仅仅是简单咨询如何办证的几句话,刘于军就给了张文彬行贿2万元!咨询过后,刘于军甚至从来都没有将所咨询的事情予以落实!刘于军送的3万元涉及的事项,根本不需要经过张文彬,只是住建局建工科出具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耿其武送了2万元,竟然是在完全符合条件、办证很顺利、企业没有任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送礼!
成海丰则在录音录像中说的非常直白,企业没有理由向张文彬行贿,因为没有利益需要!
(八)行贿金额高于法定的处罚上限,违背常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未办证先施工的行政处罚幅度为5000-30000元,即最高上限为三万元!可是施爱华却为了快一点,避免处罚,送了4万元!送礼金额竟然比可能受到的处罚金额上限还要高出1万元!企业送礼的利益何在?
(九)行贿人为了快点领证、或者张文彬给予关照,企业具体经办人员对送礼、找关系一事浑然不知!
比如施爱华,他并不是恒隆广场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办人员,陈金龙是具体经办人,陈金龙竟然一点也不知道!再比如,耿其武送礼,具体经办的缪利民不知道。再比如,兆丰公司三笔行贿款涉及的具体事务,都是王奇胜负责具体处理,成海丰不参与具体事务的处理。成海丰是给王奇胜打下手,协助王奇胜工作。成海丰去给张文彬送礼,王奇胜竟然不知道!
(十)送礼不送给住建局具体办事人员,相反却送给不参与办事的张文彬,不符合常理。
比如,小星星幼儿园的质量问题,具体处理事务的是潘晓玲,张文彬从来没有参与,成海丰没有去给潘晓玲送礼,竟然莫名其妙地去给张文彬送礼!根据王奇胜笔录,小星星幼儿园的业主是个记者出生,很有个性,谁也不敢得罪,潘晓玲他们处理起来非常小心谨慎,程序公正透明,一点差错都不敢出,害怕其抓住问题纠缠不放!
(十一)张文彬收礼后没有为送礼人向下属打过任何招呼,不符合常理。
(十二)四名行贿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书面证据相互矛盾。
比如施爱华的证言称,其去申请办理香樟园和恒隆广场的施工许可证,因为张文彬的原因,迟迟办不下来,其为了避免处罚,去给张文彬送礼,同时还请求张文彬打招呼,用住建局拖欠恒隆公司的1000万,抵扣恒隆公司应当缴纳的870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行贿是用的备用金。但是,根据控告人对三羊置业公司的原股东沈加新、恒隆公司办公室主任陈金龙和财务负责人韩启标调查,香樟园的开发商三羊置业公司没有备用金制度;恒隆广场的施工许可证从头至尾是陈金彪办理,并非施爱华去办理;请求用1000万抵扣870万保证金的,是住建局的局长刘旭提出,并非施爱华提出抵扣。根据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陈瑾和建工科孙厚景和曾俊民的调查笔录,建工科办理施工许可证,只要材料符合要求,一般一至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根据恒隆广场档案资料记载,施工许可证从申办到领取当天就搞好了,不存在施爱华所称的迟迟办不下来情形。
再比如,刘于军行贿三万元的证言称,自己私人承包了金源汽配公司的土建工程,因为老板欠债逃跑了,刘于军就把公司给变更到自己名下了。这个谎言是张文彬在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情况下,编造的虚假供述;刘于军编造的证言竟然完全一致。根据工商档案记载,金源汽配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刘于军以其叔丈人张安知的名义登记成立,刘于军任监事,具有合法的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拟生产销售汽配产品,由于县委书记徐超上任后,搞閔豪工业园区建设,强令金源汽配公司停止施工、搬迁,但是自始自终都没有支付400多万元的补偿款,使得金源汽配公司停止施工几年,损失巨大,原准备与刘于军合作生产销售的伙伴不得不终止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县委县政府才不得不让刘于军的金源公司上商品混凝土项目!这一事实,不仅有工商档案记载资料,而且还有控告人与刘于军父亲的谈话录音录像佐证。
诸如此类矛盾和冲突,比比皆是,不一而足!一个简单的受贿案件,存在上述大量问题,射阳县检察院视若无睹,依然起诉到法院,足以看到射阳纪委和检察院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违法行为进行到底的决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案件在射阳县法院审理不受到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强力干预?
辩护律师调查的大量证据证实,张文彬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控告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先后四次、共计20多天进行了艰难曲折的调查取证,终于获得了大量证据,进一步印证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办案的事实。除了前述案件存在的大量问题外,控告人还有直接的录音录像证据,证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炮制冤假错案的事实:
(一)成海丰的谈话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中,成海丰称:1、与张文彬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逢年过节有些购物卡,总金额绝对不超过5000元,具体多少自己也记不清了;2、自己没有必要给张文彬行贿,因为没有利益需要,兆丰公司经营那么多年来,从来没有得到政府一点点照顾;3、自己不得不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去猜金额和情节,只有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猜对了才能回家,否则就不能回家;4、被关押的人员一天只能喝一碗冷粥。
(二)刘于军的谈话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中,刘于军称:1、自己被纪委和检察院关押了17天,先后多次被叫去问话,不按照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要求说,就不能回家,说了就可以回家;2、自己没有能力说实话,只有控告人把纪委和检察院搞定了,才行。
此外,刘于军还和一些朋友说过,他肯定没有送礼给张文彬,但是他不敢说实话!由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乱纪,肆无忌惮,这些人员害怕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淫威,根本不敢接受控告人谈话并做笔录!省纪委和检察院如果下决心对违法办案人员立案调查,控告人可以配合,积极提供相关线索,相信这些人员一定会有勇气站出来说实话!
(三)刘于军父亲刘行的谈话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中,刘行称:金源汽配公司是刘于军与在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工作的亲戚,合作生产汽配产品,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由于县委书记徐超上任后,要搞閔豪工业园区建设,强令金源汽配公司停止施工并限期搬迁。只答应给400多万元补偿,工厂停止施工几年了,也没有拿到补偿,最后没有办法才上了混凝土项目;共产党冤假错案多呐,刘于军已经被吓破胆了!
(四)耿其武谈话录音录像。
耿其武称:他到底有没有送礼,只有他和张文彬自己清楚;张文彬是个好人,可惜了!可惜了!耿其武的言下之意很清楚,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人员根本不知道他是否送礼给张文彬,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假的!
(五)施爱华哥哥施爱东谈话录音录像。
施爱东称:1、施爱华被关押了6个月,从射阳到建湖,再到大丰,受了很多罪,最后不得不装死!2、施爱华因为恒隆广场案件,有心理疾病,不得不每周去南京或上海去看心理医生;3、射阳进行的反腐,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反腐,而是政治运动;4、控告人写的诗歌《酷吏猛于虎》,如果在文化大革命,将会被杀头,但是现在的现实就是如此!
(六)施爱华的老婆梁丽谈话录音录像。
梁丽称:1、施爱华现在不得不经常去南京或者上海去看心理医生;2、现在不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不知道该说真话还是假话;3、施爱华回家后,手上有伤,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的。
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存在威胁证人、妨碍律师调查取证的重大嫌疑
控告人接受张文彬委托后,就担心调查取证很难顺利进行,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很可能威胁施爱华、刘于军、成海丰和耿其武,迫使他们不敢接受控告人的调查取证。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控告人先后多次20多天进行大量走访、调查,期望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坊间传言,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确实威胁、要求四个人不得接受张文彬的律师调查。控告人半信半疑,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确实存在威胁四名证人的重大嫌疑:
(一)施爱华、刘于军、成海丰和耿其武四名证人均畏惧控告人,不敢接受律师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是施爱华。控告人多次试图通过其家人与施爱华见面,施爱华始终不敢露面。施爱华的哥哥施爱东和施爱国都称在目前的这种政治气候下,这种大环境下,施爱华不便于和控告人见面,如果控告人能够把纪委和检察院搞定,施爱华一定有勇气站出来说实话!
其次是刘于军,控告人想方设法见到后,神色慌张和恐惧,拒绝接受调查,称自己被纪委和检察院关了17天,先后多次找去问话,自己没有能力说实话,让控告人去找纪委和检察院!
再次是耿其武,见面后表情痛苦,始终不敢接受调查取证,多次称是否送礼,只有张文彬和他自己清楚,别人都不清楚,张文彬是个好人,可惜了,可惜了!
最后是成海丰,本来答应见面接受调查,后来突然变卦,不愿意接受调查取证了。
(二)在控告人到达射阳准备开始调查取证时,射阳县检察院专门找四名关键证人就律师调查取证问题问话。
书面证据证实,在控告人2015年1月14日晚上到达射阳、准备于1月15日开始调查取证工作时,1月15日,射阳县检察院对四名证人逐一问话,并特别询问了张文彬的律师有没有找过他们。时间怎么可能如此巧合???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突然找四个人,特别就律师调查取证问题做笔录?为什么会对张文彬的律师找证人调查取证如此恐惧???请求省纪委和检察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实,看看是否存在威胁证人的情形!
还有坊间传言称: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已经威胁施爱华、刘于军、耿其武和成海丰四名证人,不允许他们在法院审判阶段出庭接受张文彬辩护律师的问话,以免冤假错案穿帮!对于该传言,控告人无法辨别真假,但是控告人大胆预测,这些证人将不敢出庭!
张文彬受贿一案,实质上是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公然违反习总书记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炮制的冤假错案,如不坚决予以查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张文彬是一位非常勤政、廉洁、群众评价极高、并连续11年获得省市县20多次荣誉的好干部。这从控告人提交的张文彬获得的荣誉证书、控告人进行的大量走访调查笔录中,可以充分得到印证!此外,在控告人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听说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个别人还收取贿赂被举报,但是并没有被依法查处;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除了炮制张文彬受贿的冤假错案外,还炮制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甚至发生将证人所做的被控告人无罪证据当作有罪证据,起诉被控告人的荒唐事!
党中央进行的反腐,本来受到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包括控告人在内!但是,如果像张文彬这样优秀的党员干部,竟然因为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违法反腐被蒙冤入狱,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这必将严重破坏党的威信,损害党的形象,毁灭司法公信!控告人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对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反腐,百姓的评价是:反腐实际上是政治运动;中国的冤假错案多呐;不知道该说真话还是假话;百姓没有说实话的能力!恳请省纪委和检察院对张文彬受贿一案,予以高度重视,对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违法办案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彰显省纪委和检察院,坚决响应习总书记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精神,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九、恳请省检察院指定盐城地区以外的检察院,就张文彬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
鉴于此案是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移送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办理,同时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也以盐城市纪委和检察院为保护盾牌,才有胆量违法办案,竭尽全力将冤案做成。同时,张文彬涉嫌受贿一案,在2015年2月5日的盐城广播电视台主办的视频新闻门户网站“盐城网_盐城第一新闻网”以“保持高压态势 重拳出击惩腐”以及2015-2-2的中共盐城市纪委、盐城市监察局的官方网站“镜鉴信息网”以“正风肃纪在盐城:保持高压态势,重拳出击惩腐”报道中予以公开报道。此外,考虑到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此,控告人非常担心,张文彬受贿一案,如果在盐城地区的法院审理,很难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检察院提供的证人都无法保障出庭接受问话!在此,控告人恳请省检察院将张文彬受贿一案指定盐城市以外地区的检察院起诉!如能获允,深表感激!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违法行为,无异于挖党的事业的墙角,无异于对党的事业根基的腐蚀!控告人知晓,在这份控告信发出后,控告人可能面临多种威胁和危险!但是,为了坚决响应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精神,维护党的形象,维护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如刘源将军与徐才厚、谷俊山等腐败分子斗争时所说的那样:哪怕杀头、丢官,也在所不惜!控告人决心与射阳县纪委和检察院的违法乱纪行为斗争到底!控告人坚信,只要省纪委和检察院对控告人的举报依法立案调查,一查到底,张文彬受贿一案的真相必然大白于天下!只要省纪委和检察院坚决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坚决杜绝冤假错案,中国的法治就有希望,法治春天就一定会到来!只要我们每一个人像习总书记所说,心中存有法律的“职业良知”,冤假错案一定可以杜绝,法治的春天就一定会到来!唯其如此,我们党的伟大事业才能长盛不衰!
此致
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仲兆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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